《成都市自然科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管委会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社局、科技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自然科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2日


成都市自然科学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需求的评价体系,根据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及科技部、科技厅关于自然科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成都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组织),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相应级别职称的认定或评审后取得职称证书。

第四条  自然科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综合能力、重实际业绩、重做出贡献,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鼓励自主确定一项或多项代表性成果作为评审依据,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研究、技术应用水平。

第五条  成都市自然科学系列中(初)级职称分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和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系列两类。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两级,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系列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设置科技管理、科技情报、技术经纪、科学技术普及、医药研究专业,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系列设置科技开发管理、技术经纪、科学技术普及专业。

第六条  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成都市自然科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评委会评审制度。

在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分别组建成都市自然科学研究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成都市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人才工作主管处室,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任期3年,届满应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委会成员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

评委会应由自然科学研究、工程系列相关领域中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市级以上人才计划获得者及上述层次以上的专家),专业能力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一般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3倍,专家库成员中青年(45周岁以下)专家比例不低于20%。

第九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会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申报通知,评委会办公室按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央企和中央在蓉单位、省外单位驻川分支机构、在蓉高校、有关区(市)县,如不具备评审条件或确有需要,可报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委托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本办法标准(附件)明确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 任现职级期间,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延迟1年申报。

2.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 在职称申报中有查实的伪造(变造)学历、资历,业绩、经历造假等科研失信或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章  职称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时间。每年组织一次自然科学系列职称评审,并在成都市专技人才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填报,申报时间按具体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申报。符合申报职称的基本条件、取得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评委会提出评审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单位审核推荐。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审核推荐。

在蓉注册非公有制企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人事(劳动)档案的限制,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须为在蓉单位)推荐,按照属地化原则将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章  评审流程

第十七条  成立专家组。评委会根据申报年度评审工作实际情况,从备案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6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相关评审工作,专家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

第十八条  专家评议。专家组根据申报人员工作和专业情况以及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定量与定性评价,提出评审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十九条  初定。符合《关于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成人社职称〔2021〕9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事项的补充通知》(成人社办发〔2021〕114号)要求,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可申请一次性职称初定。

第二十条  转评。已获得其它序列中(初)级职称的人员,可以在同级别内转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和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系列职称,初级转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中级转评任职时间按四川省人社厅、科技厅相关要求执行,不得跨类别申报高一级职称。须在申报时注明(选择)转评选项。

第二十一条  破格。不具备申报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的人员,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限制,破格申报工程师或助理研究员职称。破格申报人员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并参加评审。初级职称评审不实行破格。

第二十二条  结果公示。评审工作结束15天内,评审结果在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证书发放。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将结果报市人社局确认。按申报渠道,由区(市)县职称主管部门或相关市级部门颁发《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纪委监委驻市科技局纪检监察组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进行监督,受理举报和投诉,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开、考核、评议”的推荐办法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进行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不得为不真实的材料提供证明,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提供帮助。用人单位在职称资格评审工作中蓄意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两年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坚持评审标准,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委员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委员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二十八条  参加评审人员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相关企事业单位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将职称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晋升、薪酬调整、评先评优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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