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青人社厅发〔2020〕98号

各市、自治州委宣传部、党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任务部署,为健全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加快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旅游厅、省社会科学院共同制定了《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青海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中共青海省委党校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青海省社会科学院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

青海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任务部署和《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按照国家和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加快培养新型智库人才队伍、促进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省情、服务发展。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坚持“双百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科学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2.坚持尊重规律、科学公正。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学术水平和实际贡献,让有真才实学、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

3.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针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评价标准、评价机制等关键环节,精准施策、务求实效,充分激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创新活力,积极营造有利于善钻研、出精品的科研环境。

4.坚持以用为本、分类评价。着眼于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进行统筹规划,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针对不同类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特点,进行分类评价,提高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精准性。

三、改革范围

全省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党校、党性教育基地)从事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同时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教学任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间智库、自由职业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

四、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设置职称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2.促进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修订《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并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动态调整。

1.坚持以德为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为人民做学问的研究立场,注重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相统一,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体系,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首位,重点考察科研人员的政治立场、学术导向、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

2.体现岗位特点。根据不同岗位科研人员及科研活动特点,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创新思想理论、传承文明、推动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于同时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人员,将其师德表现和教学业绩作为重要指标。

3.注重创新和质量。注重考察研究人员的专业性和创造性,以科研能力、理论创新、学术水平、业绩贡献为评价重点,把是否发现新问题、运用新方法、形成新观点、构建新理论、提出新建议、形成新对策被党委政府采纳作为衡量成果质量的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对适宜量化的评价指标进行合理量化,定性评价体现导向性、专业性。注重论著质量,淡化数量要求,克服唯论文、著作倾向、改变简单以出版社和刊物等级等判定成果质量、评价人才的做法,适当发挥引文数据在科研评价中的作用,避免绝对化。

4.推行代表作制度。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内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严格落实代表作审核制度,落实回避制度,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推行等效评价制,发表于中央主要媒体并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文章,以及为重要决策所采纳的建言献策成果,在职称评审中与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著作具有同等效力。

5.实行国家标准、省内通用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科学院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推荐条件。

6.向优秀人才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突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条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经单位考核推荐后,按规定和程序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我省关于在青工作高学历人才职称评审、职称认定的现行有关政策。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对引进的党政机关、企业等单位的优秀人才,其研究工作经历和业绩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针对不同类型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综合采取个人总结、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对决策咨询类成果、委托项目成果,可将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意见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

2.健全评审制度。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实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省社会科学院按规定程序、核准备案要求组建相应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相应评委会专家库,加强各级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突出同行评价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建立以随机、回避、轮换为基本原则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注重遴选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业人才和吸纳高等院校、新闻、党校等哲社研究领域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评审专家,明确评委职责权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委会中,本单位以外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评审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1.坚持以用为本。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把职称评审结果作为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按照“人岗匹配”的原则,结合行业或事业单位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关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严格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职称。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竞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2.加强聘后管理。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改变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

3.建立退出机制。建立职称聘任退出机制,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各用人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竞聘和岗位动态管理机制,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位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

(五)推进放管服改革

1.下放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具备条件、管理规范、专业人才密集的科研院所、高校,支持、推动其开展自主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加强评审监管。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坚持代表作等评审材料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确保申报人员具有知情权、参与权。严格履行公开公示程序,及时公布岗位数额、申报推荐人选、评审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工作透明度。

3.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制度,对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职称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4.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快推进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工作流程,为申报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对在团队科研项目中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在申报职称时,不要求个人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可由科研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统一提供。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2020年9月)

1.印发方案(2020年9月中旬)。印发《青海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2.动员部署(2020年9月下旬)。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涉及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宣传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等,为促进职称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0年10月)

1.核定岗位(2020年10月)。各地区、各单位(院所)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的核定。

2.组织评审(2020年11-12月)

(1)考核推荐。各用人单位根据按规定、程序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确定拟推荐人选。

(2)专家评审。根据《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组织开展改革后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阶段:全面总结(2021年1月)

全面总结改革工作。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七个重点领域”之一”,是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推动落实各项改革工作任务。

(二)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职称评审组织单位要规范申报推荐及评审程序,确保评价客观公正。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深刻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具体要求,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等相关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引导社会有关方面支持、参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改革,积极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2

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党校、党性教育基地)从事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同时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教学任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间智库、自由职业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申报专业范围,以哲学社会科学类为主的专业,含以人文社会科学为基础的交叉边缘学科专业。

第三条  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务分为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是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和职业操守,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

(四)完成所在单位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完成的科研工作量须经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

(五)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请认定、晋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的职称专业类别须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一)认定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研究实习员。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2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助理研究员。

3.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1年,并在核心期刊发表理论文章1篇,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副研究员。

4.年龄40岁以下申报研究员,原则上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二)晋升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4年,可申报助理研究员。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5年,可申报副研究员。

3.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5年,可申报研究员。

第六条 诚信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申报材料(如研究成果、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和印证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并列入青海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适当延长申报年限:

(一)在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及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不得申报。

(二)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及本人表现延迟申报1-5年。

(三)受到党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四)存在不遵守本行业职业道德,如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明显学术不端行为的,3年内不得申报。

(五)任期内考核有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确定为一次延迟1年申报。

(六)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助理研究员

(一)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能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二)科研业绩成果。申报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总成果量达5万字以上,其中一类成果不少于4万字。

(2)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主持或参与完成的智库报告被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视同1篇核心期刊论文(排名前5),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研究课题成果1项视同1篇核心期刊论文(排名前7)。

(3)参与并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

(4)获省部级领导批示1次(不分排名),或获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不分排名)。

第九条 副研究员

(一)科研能力。具有本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研究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科研业绩成果。申报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项:

(1)总成果量达到15万字,其中一类成果不少于10万字。

(2)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3篇)。主持或参与完成的智库报告被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视同1篇核心期刊论文(排名前3),主持或参与完成的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研究课题成果1项视同1篇核心期刊论文(排名前5)。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合著者个人撰写部分不得少于6万字。

(4)主持完成省社科基金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

(5)智库报告获中央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无排名要求),或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排名前5)。

(6)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无排名要求),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5),或三等奖1项(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鉴定等级为良好以上。 

第十条  研究员

(一)科研能力。具有本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全面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研究成果获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科研业绩成果。申报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项:

(1)总成果量达到30万字,其中一类成果不少于20万字。

(2)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核心期刊4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智库报告被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视同1篇核心期刊论文,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研究课题成果1项视同1篇核心期刊论文(排名前3)。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合著者须是第一作者且个人撰写部分不得少于10万字。

(4)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或省社科基金项目2项。

(5)智库报告获中央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排名前5),或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排名前3)。

(6)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1项(排名第1),或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鉴定等级为良好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对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且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评审。破格须在本系列级别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实行逐级破格。

(一)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年为优秀。

(二)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与之同等级杂志(包含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顶尖杂志)发表论文1篇,或文章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独立、主持完成的智库报告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在学历、资历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直接获得上一级职称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多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条件须同时具备。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论著、获奖证书、批示)均指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来的。

第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中要求的取得职称年限均按足年计算,起始时间为取得现职称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取得职称时间。

第十四条 本评价标准中一类成果指公开出版、发表的专著、论文、调研报告、内部刊发并呈送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参阅的智库报告;二类成果指普及读物、教材、古籍整理、译著、工具书、总署、辞条、译文;三类成果指资料性汇编。

下列文稿不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一)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稿。

(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文章。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报告)。

(四)学位论文。

第十五条  本评价标准中所指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均是指已经完成研究工作并结项的项目。

第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中所指的获奖,均为科研成果奖励,以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是指青海省科学成果奖,或国家有关部委授予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项认定以国家有关部委、青海省人民政府盖章或相关文件为准。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次奖励,仅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1次。

第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中核心期刊是指南京大学“核心期刊(CSSCI)”及其扩展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的正刊及集刊(不含扩展板),发表在国际期刊并列入SSCI或SCI(自然科学索引)的论文。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在本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的理论性文章等同于权威期刊。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正式收稿通知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论文出版发表同时又参加论文比赛(评审条件认可的范围)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计级别高的一项,不重复计算。

第十八条 本评价标准中,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本评价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青海省科研系列(社会科学)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青社职改字〔2004〕01号)停止使用。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评价标准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社会科学院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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