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应急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工程系列应急专业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条件主要评价在全省工程系列应急专业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评价层级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通过评价取得的职称资格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五条 本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品德考核一般由用人单位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逐步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考核由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档案托管机构或行业协会负责。必要时,按照需要征求党组织以及纪检、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意见。
第九条 坚持以德为先。品德品行考察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工作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第十条 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并记入个人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由用人单位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
第一节 能力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政策法规,精通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科技奖励;或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相关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性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本专业重要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本专业相关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或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相关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规划设计等。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
(四)是全省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五)全面、系统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管理要求等,负责本单位或行业技术工作,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在当年内退休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在SCI、EI等国外索引收录1篇以上;或在国家核心刊物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编著者(前2名)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采纳实施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能力水平测试。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计算机能力水平测试,或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职称的人员,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的县级以下基层对口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服务(工作)经历;或有累计1年以上对基层技术帮扶、技术指导经历。在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并满足第(三)款“专业方向必选项”要求: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或完成(前3名)国家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10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全国性。获国家部委表彰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本专业领域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7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
3.省级。获省委省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6项至少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或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科技奖励任意1次,且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并满足第(三)款“专业方向必选项”要求: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1次,二等奖(前5名)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
2.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本专业领域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定额内人员)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一完成人(项目负责人)完成市厅级下达的科研项目3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4名)参与国家部委级应急领域专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制(修)定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级应急领域专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制(修)定3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4.主持(前2名)完成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施、新设备(仪器)等1项以上,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议、备案、验收(以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以省级部门文件和财务部门出具的发票为准)。
5.获本专业全国应急管理领域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以上。
6.参与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参与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2项,或参与完成(前3名)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市(州)地方标准3项。
7.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规划的教材1部以上;或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前言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8.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建言献策、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被市(州)党委政府采纳3项以上。
9.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专利授权(前3名)1件;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件;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件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件;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件。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10.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被SCI源刊(包括SSCI源刊)、EI源刊(工程索引)收录1篇;或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同以上索引)上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2篇。
11.获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2次。
12.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依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在本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2次。
13.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4.本人研究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3名及以上同行业省内在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第1-7项必须具备1项,且每项可累计计算;第8-14项每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三)专业方向必选项(以下均需提供文件通知、任务书、工作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1.安全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并正式颁布实施的市厅级以上安全生产规程、规范1项以上。
(2)参与制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印发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专项方案、应急预案等,累计省级1份或市厅级3份或县级5份。
(3)担任安全设施设计项目负责人,完成通过评审的设计评价报告20份以上(同时满足服务对象为中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三分之一)。
(4)作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负责人,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方案,完成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60份以上(服务对象为中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三分之一)。
(5)作为安全技术评价(评估)与咨询服务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并完成相应技术报告60份以上(服务对象为中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三分之一)。
(6)作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开展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创建或评审,所参与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7)在基层一线进行检查、试验研究、技术服务和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或专项工作40次以上(需覆盖4个市(州)以上、或15个县(市、区)以上)。
(8)参与完成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并形成相应调查报告1次以上。
(9)作为安全生产领域技术专家,参与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授课工作,累计完成300课时以上。
2.应急救援正高级工程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并正式颁布实施的市厅级以上应急救援规程、规范1项以上。
(2)参与制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印发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专项方案、应急预案等,累计省级1份或市厅级3份或县级5份。
(3)作为技术指导人员参与省级应急救援演练或评估工作1次以上、或市级4次以上、或县级10次以上,并形成相应的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
(4)作为技术指导人员参与省部级以上应急救援任务1次,或市州级应急救援任务2次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方法等项目2项以上;或成功推广应用3项以上,成效显著。
(6)作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人员,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以任职文件为准。
(7)在基层一线进行指导、咨询、试验研究、技术服务和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300天以上或40次专项工作以上(需覆盖4个市(州)以上、或15个县(市、区)以上)。
(8)作为应急救援领域技术专家,参与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授课工作,累计完成300课时以上。
3.防灾减灾正高级工程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并正式颁布实施的市厅级以上防灾减灾规程、规范1项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以上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报告15份以上,或完成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区划)报告6份以上。
(3)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以上自然灾害调查典型性调查评估报告、总结性调查评估报告20份以上,并通过审核。
(4)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自然灾害防御工作指南、案例库或防灾减灾规划编制10项以上,并推广应用。
(5)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自然灾害灾情调查、核查10项以上,并形成调查报告。
(6)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10次以上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并形成相应的综合分析报告。
(7)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避灾安置场所或应急物资储备库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项目10项以上。
(8)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以上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形成相应报告2次以上。
(9)作为防灾减灾领域技术专家,参与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防灾减灾培训授课工作,累计完成300课时以上。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
第二十一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正常晋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总专业年限、以及专业明显不对口等条件,但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优异、科研成果丰硕、对本行业领域或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可单破、双破、多破。
1.任职年限。破格申报职称的,须至少任高级工程师满3年。
2.业绩条件。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取得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11项中的2项(其中1-7项至少具备1项,8-11项正常晋升或破格仅能使用1次不重复计算)。
破格申报人员需由省内2名在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
第一节 能力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政策法规,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国际标准或国际通行的认证条例。具有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较大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负责工程问题和技术难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或主持、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相关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本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
(三)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
(五)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管理要求等,作为骨干参与本单位或行业技术工作,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工程师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师满5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在当年内退休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课题、应急救援预案、技术推广总结、安全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或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能力水平测试,或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计算机能力水平测试,或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职称的人员,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的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服务(工作)经历;或有累计1年以上对基层技术帮扶、技术指导经历。在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
第三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1项并满足第(三)款“专业方向必选项”要求:
1.全国性。获国家部委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三等奖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定额内人员)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定额内人员)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本专业领域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获国家部委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2.省级。获省委、省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2项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12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12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12项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2次,并取得第(二)款1-7项业绩1项;完成(前4名)市厅级下达的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7项至少1项)。
4.其他。获县级党委政府表彰2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7项至少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并满足第(三)款“专业方向必选项”要求:
1.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县(市、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2次。
2.完成(定额内人员)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省级项目子课题(前2名)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市厅级下达的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参与完成(定额内人员)国家部委级应急领域专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制(修)定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完成(前3名)省级应急领域专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制(修)定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完成(前6名)市厅级应急领域专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制(修)定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4.参与(前5名)完成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施、新设备(仪器)等1项以上,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议、备案、验收(以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以省级部门文件和财务部门出具的发票为准)。
5.获本专业全国应急体系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6.独立或参与编写(前3名)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省级规划的教材1部以上;或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前言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7.参与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参与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1项,或参与完成(前3名)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市(州)地方标准2项。
8.作为前2名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建言献策、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被市(州)党委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9.获国家发明专利(前4名)1件;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10.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以上。
11.获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1次。
12.获得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
13.培养指导至少2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依据),至少1名获县级党委政府及以上表彰1次或在本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1次。
14.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刊物编委3年以上。
15.本人研究的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科技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3名及以上同行业在职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第1-7项必须具备1项,且每项可累计计算;第8-15项每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三)专业方向必选项(以下均需提供文件通知、任务书、工作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1.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参与完成并正式颁布实施的市厅级以上安全生产规程、规范1项以上。
(2)参与制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印发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专项方案、应急预案等,累计省级1份或市厅级2份或县级3份。
(3)担任安全设施设计项目负责人,完成通过评审的设计评价报告15份以上(同时满足服务对象为中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三分之一)。
(4)作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负责人,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方案,完成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40份以上(服务对象为中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二分之一)。
(5)作为安全技术评价(评估)与咨询服务项目负责人,独立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并完成相应技术报告40份以上(服务对象为中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三分之一)。
(6)参与开展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创建或评审,所参与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7)在基层一线进行检查、试验研究、技术服务和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200天以上或30次专项工作以上(需覆盖2个市(州)以上、或10个县(市、区)以上)。
(8)参与完成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并形成相应调查报告1次以上。
(9)作为安全生产领域技术专家,参与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授课工作,累计完成200课时以上。
2.应急救援高级工程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参与完成并正式颁布实施的市厅级以上应急救援规程、规范1项以上。
(2)参与制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印发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专项方案、应急预案等,累计省级1份或市厅级2份或县级3份。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级应急救援演练评估工作1次以上、或市级2次以上、或县级5次以上,并形成相应的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应急救援任务1次、市州级应急救援任务2次以上。
(5)作为技术骨干开发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方法等项目1项以上;或成功推广应用2项以上,成效显著。
(6)作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技术骨干,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以聘任文件为准。
(7)在基层一线进行指导、咨询、试验研究、技术服务和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200天以上或30次专项工作以上(需覆盖2个市(州)以上、或10个县(市、区)以上)。
(8)作为应急救援领域技术专家,参与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授课工作,累计完成200课时以上。
3.防灾减灾高级工程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参与完成并正式颁布实施的市厅级以上防灾减灾规程、规范1项以上。
(2)参与完成县级以上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报告10份以上,或参与完成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区划)报告4份以上。
(3)参与县级以上自然灾害调查完成典型性调查评估报告、总结性调查评估报告10份以上,并通过审核。
(4)参与完成自然灾害防御工作指南、案例库或防灾减灾规划编制5项以上,并推广应用。
(5)参与完成自然灾害灾情调查、核查5项以上,并形成调查报告。
(6)参与5次以上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并形成相应的综合分析报告。
(7)参与完成乡镇级以上避灾安置场所或应急物资储备库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项目5项以上。
(8)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形成相应报告1次以上。
(9)作为防灾减灾领域技术专家,参与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防灾减灾培训授课工作,累计完成200课时以上。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
第三十二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正常晋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总专业年限、以及专业明显不对口等条件,但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优异、科研成果丰硕、对本行业领域或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可单破、双破、多破。
1.任职年限。破格申报职称的,须至少任工程师满3年。
2.业绩条件。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取得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12项中的2项(其中1-7项至少具备1项,8-12项正常晋升或破格仅能使用1次不重复计算)。
破格申报人员需由省内2名在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
第一节 能力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精通本专业政策法规,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具有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大型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较为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第三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参与完成应急管理相关专业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参与本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制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规范。
(四)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
(五)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管理要求等,参与本单位或行业技术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工程师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三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在当年内退休的。
第三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一份。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字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英语能力水平测试,或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计算机能力水平测试,或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
第四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1项并满足第(三)款“专业方向必选项”要求:
1.获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本专业研究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参与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参与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并满足第(三)款“专业方向必选项”要求:
1.获县(市、区)级科技奖励2次。
2.参与完成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本专业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参与完成(前6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1项;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或参与完成(前6名)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市(州)地方标准1项。
4.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施、新设备(仪器)等1项以上,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议、备案、验收(以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
5.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专著或列入省级规划的教材1部以上。
6.获得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
7.获国家发明专利1件;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件。
8.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1篇以上。
9.获得年度考核2次以上优秀。
10.获县级党委政府表彰1次。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每达到1项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第1-6项必须具备1项,且每项可累计计算;第7-10项每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三)专业方向必选项(以下均需提供文件通知、任务书、工作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1.安全工程工程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参与完成并正式颁布实施的市厅级以上安全生产规程、规范1项以上。
(2)参与制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专项方案、应急预案累计2份以上。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安全设施设计工作,完成通过评审的设计评价报告10份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方案,完成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10份以上(服务对象为中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三分之一)。
(5)作为技术骨干开展安全技术评价(评估)与咨询服务工作,并完成相应技术报告10份以上(服务对象为中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三分之一)。
(6)参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创建或评审,所参与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7)在基层一线进行检查、试验研究、技术服务和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100天以上或20次专项工作以上(需覆盖1个市(州)以上、或5个县(市、区)以上)。
(8)参与完成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并形成相应调查报告1次以上。
(9)参与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授课工作,累计完成100课时以上。
2.应急救援工程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参与完成并正式颁布实施的市厅级以上应急救援规程、规范1项以上。
(2)参与制定县级以上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专项方案、应急预案等累计2份以上。
(3)参与省级应急救援演练评估工作1次以上、或市级2次以上、或县级3次以上。
(4)参与市州级以上应急救援任务1次以上。
(5)参与开发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方法等项目1项以上;或成功推广应用1项以上,成效显著。
(6)作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以聘任文件为准。
(7)指导、咨询、试验研究、技术服务和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100天以上或20次专项工作以上(需覆盖1个市(州)以上、或5个县(市、区)以上)。
(8)参与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授课工作,累计完成100课时以上。
3.防灾减灾工程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参与完成并正式颁布实施的县级以上防灾减灾规程、规范1项以上。
(2)参与完成县级以上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报告5份以上,或参与完成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区划)报告2份以上。
(3)参与县级以上自然灾害调查完成典型性调查评估报告、总结性调查评估报告5份以上,并通过审核。
(4)参与完成自然灾害防御工作指南、案例库或防灾减灾规划编制3项以上。
(5)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调查、核查3项以上,并形成调查报告。
(6)参与3次以上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并形成相应的综合分析报告。
(7)参与完成乡镇级以上避灾安置场所或应急物资储备库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项目3项以上。
(8)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9)参与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防灾减灾培训授课工作,累计完成100课时以上。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
第四十二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正常晋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总专业年限、以及专业明显不对口等条件,但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优异、科研成果丰硕、对本行业领域或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可单破、双破、多破。
1.任职年限。破格申报职称的,须至少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2.业绩条件。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第四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取得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6项至少具备1项,7-10项正常晋升或破格晋升仅能使用1次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要求的工作任务,同时达到要求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取得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如无特殊说明的业绩条件不可累计计算或重复计算。业绩条件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市州级”指市州党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级工作部门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县级”指县(市、区)党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
第四十五条 获省级荣誉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2017年前后取得的科技奖项、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等使用认定,按现行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实例材料:指能代表行业(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材料,提交后由专家进行评议,并给出评议意见。如从事规划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规划成果;从事安全工程设计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从事应急救援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组织任命文件;从事防灾减灾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报告文件。原则上要求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五)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工作环境、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以及在增强国力、军力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六)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他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七)领导肯定性批示:指个人提供的咨询性建议等,呈报后取得有关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经正式公文流转程序批转形成的书面公文材料。须提供文件呈办单、肯定性批示原件(复印件)及批示抄清或转办通知等材料。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须提供采纳印证材料及正式印发的文件。
(八)取得新业绩:指按照所评等级业绩标准(一)(二)款内符合任意条款要求的完整业绩。
(九)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且核心期刊不包含扩展库。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以上替代业绩不再作为申报业绩条件重复使用。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工程师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四十九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一项业绩。论文、著作、表彰、专利、建言献策报告(包含对策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不能作为个人业绩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合作完成人以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所列作者为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3名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持全省范围有效资格证书、熟悉申报人基本情况和专业技术业绩贡献,同时须与申报人有业务关联的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各类企业或自由职业者须任职3年以上)实名推荐。每名正高级工程师每年举荐名额总共不超过3名。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现行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件标准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