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司〔2023〕28号

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公证员职称包括:

(一)正高级职称:一级公证员;

(二)副高级职称:二级公证员;

(三)中级职称:三级公证员;

(四)初级职称:四级公证员。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代表作制度,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可作为业绩,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注重公证员的实际贡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四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且近1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三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二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一级公证员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申报参评公证员职称。

第八条  能力业绩与成果

(一)四级公证员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视同具备四级公证员能力,符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四级公证员。

(二)三级公证员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公证卷宗质量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中无不合格卷,执业质量评定为“合格”以上,未出现错假证、无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3.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4.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至少1条:

(1)年均办理公证事项200件以上或办证数不低于所在公证机构公证员人均办证数,其中公益类案件或公益服务不少于2件(次),或者年均质检或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或在设区的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或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选用的公证业务指导案例,其执业中独立完成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可替代论文要求;

(3)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4)响应援藏、援疆、援青等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1年以上。

(三)二级公证员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近三年内在公证卷宗质量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中无不合格卷,执业质量评定为“合格”以上,未出现错假证、无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法律事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5.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至少2条:

(1)年均办理公证事项300件以上或办证数不低于所在公证机构公证员人均办证数,其中公益类案件或公益服务不少于3件(次),或者年均质检或审批公证事项300件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或在设区的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或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选用的公证业务指导案例,其执业中独立完成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可替代论文要求;

(3)牵头或参与制定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

(4)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5)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6)开拓创新,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备一定市场推广性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

(7)响应援藏、援疆、援青等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1年以上。

(四)一级公证员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

3.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近五年内在公证卷宗质量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中无不合格卷,执业质量评定为“合格”以上,未出现错假证、无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4.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5.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6.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至少3条:

(1)年均办理公证100件以上或办证数不低于所在公证机构公证员人均办证数,质检或审批公证事项400件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或在设区的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4000字以上),或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选用的公证业务指导案例,其执业中独立完成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可替代论文要求;

(3)牵头或参与制定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

(4)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5)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2次以上;

(6)开拓创新,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备一定市场推广性的新型公证业务2项以上;

(7)响应援藏、援疆、援青等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1年以上。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九条 实行职称破格申报举荐制。不符合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的三级、二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现职以来,执业3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经2名在职一级公证员推荐,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申报评审前,须参加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的业务测试。破格申报须具备基本条件和第八条规定的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三级公证员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职称的,须符合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3项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项。

第十一条  二级公证员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职称的,须符合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4项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表彰奖励、研究成果、论文论著等,应当以现职称期间取得为准,并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或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公证业务指:公证工作相关的法律服务业务;

(二)从事公证业务工作年限指:从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之日起,并经考核合格的有效执业期限;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论著指:法学理论、公证实务或公证制度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的书籍,译著指:全文翻译的公证专业著作;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的论文与论(译)著的作者,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五)本标准条件所称“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指:在各类专业理论研讨会上获奖的论文,“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的论文,论文的级别由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在没有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上刊登的论文,视为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六)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七)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7月31日。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

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一)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或主任法医师;

(二)副高级职称: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或副主任法医师;

(三)中级职称:中级司法鉴定人或主检法医师;

(四)初级职称:初级司法鉴定人或法医师。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代表作制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标准规范制定等可作为业绩,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且近1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符合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能力业绩和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且近3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符合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能力业绩和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

(二)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且近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且近3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且近2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且近4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且近4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且近2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且近5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取得非司法鉴定人正高级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3年,且近3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申报参评司法鉴定人职称。

第八条  能力业绩与成果

(一)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熟练掌握司法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具备从事登记的执业类别相关工作的能力,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3.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量达到最低年均标准:法医类10件,物证类5件,声像资料类2件,环境损害类1件;

4.参与司法鉴定公益服务不少于1件(次)。

(二)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2)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并能正确应用于司法鉴定业务中。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指导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2)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

(3)近1年以来,没有违法违规执业情形或错鉴,没有因司法鉴定人过错而发生有效投诉;

(4)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以来,参与司法鉴定公益服务事项不少于2件(次);

(5)具备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至少2条:

(1)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以来,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量达到最低年均标准:法医类40件,物证类20件,声像资料类4件,环境损害类2件;

(2)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被以市级及以上党报、党刊、电台和电视台的新闻综合频道为代表的城市媒体宣传报道的;

(3)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以来,完成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领域的著作(含译著)、教材1部以上;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案例1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以上;

——主持完成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司法鉴定相关课题研究1项以上;

——主持完成的司法鉴定相关成果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1项以上;

——参与完成司法鉴定相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文件的制定1项以上;

——以鉴定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案例有1个以上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的典型案例库;

(4)以鉴定人身份完成的鉴定案例获省级司法鉴定优秀文书比赛三等奖以上,或被评为国家级司法鉴定优秀文书优秀奖以上;

(5)主持完成的司法鉴定相关调研报告、对策报告、政策建议等有1项以上被设区的市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6)办理过1件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7)专业水平较好,被纳入市级司法鉴定专家库。

(三)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本专业领域丰富、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

(2)掌握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能够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司法鉴定实际工作;

(3)具备研究、分析处理本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指导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2)具备主持或独立办理复杂、疑难司法鉴定案件的能力和经历;

(3)近3年以来,没有违法违规执业情形或错鉴,没有因司法鉴定人过错而发生有效投诉;

(4)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以来,参与司法鉴定公益服务事项不少于3件(次);

(5)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至少3条:

(1)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以来,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量达到最低年均标准:法医类80件,物证类40件,声像资料类6件,环境损害类3件;

(2)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被以省级党报、党刊、电台和电视台的新闻综合频道为代表的区域性媒体宣传报道的;

(3)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完成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独立完成或以主编身份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著作(含译著)、教材1部以上;

——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案例2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以上;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司法鉴定相关课题研究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司法鉴定相关课题研究2项以上;

——主持完成的司法鉴定相关成果取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

——主持完成司法鉴定相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文件的制定1项以上;

——以鉴定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案例有2个以上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典型案例库;

——在设区的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办案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经验交流或授课2学时以上;

(4)以鉴定人身份完成的鉴定案例获省级司法鉴定优秀文书比赛二等奖以上,或被评为国家级司法鉴定优秀文书三等奖以上;

(5)主持完成的司法鉴定相关调研报告、对策报告、政策建议等有2项以上被设区的市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6)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以来,办理过2件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7)响应援藏、援疆、援青等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1年以上;

(8)专业水平较高,被纳入省级司法鉴定专家库。

(四)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

(2)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具备组织本专业司法鉴定业务领域重大专题研究、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的能力。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全面指导司法鉴定人学习、工作的能力;

(2)具备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够深刻领会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3)近3年以来,没有违法违规执业情形或错鉴,没有因司法鉴定人过错而发生有效投诉;

(4)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非司法鉴定人正高级职称以来,参与司法鉴定公益服务事项不少于4件(次);

(5)技术研究能力强,能够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或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至少4条:

(1)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以来,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量达到最低年均标准:法医类100件,物证类50件,声像资料类8件,环境损害类4件;

(2)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被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为代表的中央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3)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完成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独立完成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专著(含译著)、教材1部以上,或以主编身份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编著2部以上;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以上;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司法鉴定相关课题研究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国家级以上司法鉴定相关课题研究2项以上;

——主持完成的司法鉴定相关成果取得发明专利3项以上;

——主持完成司法鉴定相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文件的制定2项以上;

——以鉴定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案例有3个以上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的典型案例库;

——在省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办案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经验交流或授课2学时以上;

(4)以鉴定人身份完成的鉴定案例获省级司法鉴定优秀文书比赛一等奖以上,或被评为国家级司法鉴定优秀文书二等奖以上;

(5)完成的司法鉴定相关调研报告、对策报告、政策建议等有2项以上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6)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以来,办理过3件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7)应援藏、援疆、援青等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2年以上;

(8)专业水平高,被纳入国家级司法鉴定专家库;

(9)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以来,完成的司法鉴定相关科研课题获省级三等奖以上。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九条  实行职称破格申报举荐制。不符合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司法鉴定人执业3年以上,且至少2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经2名在职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或主任法医师推荐,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申报评审前,须参加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的业务测试。破格申报须具备基本条件和第八条规定的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须符合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4项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项。

第十一条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职称的,须符合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5项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表彰奖励、研究成果、论文论著等,应当以现职称期间取得为准,并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或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的鉴定材料。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指: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及与其相关的辅助性、研究性、技术性工作;

(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工作年限指: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之日起,并经考核合格的有效执业期限;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论著指:就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的书籍;译著指:全文翻译的司法鉴定专业著作;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的论文与论(译)著的作者,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五)本标准条件所称“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指:在各类专业理论研讨会上获奖的论文;论文的级别由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在没有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上刊登的论文,视为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六)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七)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八)其他相关的职称指:司法部关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中可以申请鉴定人的专业或相关专业所涉及的职称;

(九)本标准条件所称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参照《山东省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认定。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山东省法医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司〔2020〕101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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