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群众文化系列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文旅人字〔2023〕6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群众文化系列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赣文旅人字〔2023〕6号

各设区市文广新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群众文化原有申报条件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群众文化系列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7日 

江西省群众文化系列职称申报条件(试行)

一、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组织、创作、辅导、培训和研究,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研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和评价方式

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和初级,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名称依次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和管理员。

高级采用评审方式,中级采用评审或认定方式,初级采用认定方式。

三、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积极为群众文化、非遗事业贡献力量。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现职称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四、研究馆员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与(排名前二)制定并付诸实施的国家级群众文化(非遗保护)行业法规、政策、规划1项;或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的省级群众文化(非遗保护)行业法规、政策、规划1项,或市级群众文化(非遗保护)行业法规、政策、规划2项。

2.主持策划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20次,其中大型群众文化活动10次。

3.辅导完成公开出版或展演(展览)的作品20件,在全省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学工作中授课10次。

4.主创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3部,或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12部,并在大型活动中公开演出。

5.公开发表30件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或有15件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活动。

6.公开出版或发表大型剧本(戏剧、电视、电影)、长篇小说2部,或中型剧本、中篇小说4部,或诗歌集、散文集3部。

7.主持完成省级综合性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10次。

8.主持实施有区域性影响的群众文化(非遗)专项(如小戏小品、灯彩艺术等)品牌活动10次。

9.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非遗搜集、普查、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5项。

10.主编(排名第一)群众文化(非遗、展览)专业刊物30期,或主编(排名第一)出版群众文化(非遗、展览)书籍5本。

其他群众文化专业岗位人员,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排名前二)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或省级二等奖2项。

2.参与(排名前二)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获本专业国家级协会(学会)评比一等奖2次。

4.独立(或作为本专业第一完成人)创作、辅导的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主持策划的展览获国家级一等奖(或相当等次)1项或二等奖(或相当等次)2项,或获省级一等奖(或相当等次)4项。

5.主持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1项,或省级艺术基金资助项目2项。

6.参与(排名前二)完成的非遗代表性项目成功申报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项和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2项。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五、副研究馆员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且取得馆员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馆员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与(排名前三)制定并付诸实施的省级以上群众文化(非遗保护)行业法规、政策、规划1项,或市级群众文化(非遗保护)行业法规、政策、规划2项。

2.策划(排名前三)完成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15次,其中大型8次。

3.辅导完成公开出版或展演(展览)的作品15件,并在全省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学工作中授课5次。

4.主创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4部,或小型作品8部,并在大型活动中公开演出。

5.公开发表20件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或有10件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活动。

6.公开出版或发表中型剧本(戏剧、电视、电影)、中篇小说2部,或诗歌集、散文集2部。

7.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级综合性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8次,或市级综合性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12次。

8.参与(排名前三)实施有区域性影响的群众文化(非遗)专项(如小戏小品、灯彩艺术等)品牌活动8次。

9.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级以上非遗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4项以上。

10.主编(排名前三)群众文化(非遗、展览)专业刊物20期,或主编(排名前三)出版群众文化(非遗、展览)书籍3本。

其他群众文化专业岗位人员,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排名前二)的科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1项。

2.参与(排名前三)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获本专业国家级协会(学会)评比一等奖1次。

4.独立(或作为本专业第一完成人)创作、辅导的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主持策划的展览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相当层次)1项或三等奖(或相当层次)2项,或获省级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5.参与(排名前二)省级以上艺术基金资助项目2项。

6.参与(排名前二)完成的非遗代表性项目成功申报为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1项和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2项。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独著或第一、第二作者,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4.县以下文化馆(美术馆)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并经主管部门批复已实施的群众文化活动方案、工作报告等2篇,并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六、馆员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且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3.获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取得现职称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与(排名前三)制定并付诸实施的本地区群众文化(非遗保护)规划3项。

2.参与(排名前三)完成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8次。

3.辅导2个业余艺术团队,并每年为基层演出达30场。

4.参与创作中型作品1部或小型作品4部,并在大型活动中公开演出。

5.公开发表10件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或有8件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

6.公开出版或发表中小型剧本(戏剧、电视、电影)、中短篇小说1部,或诗歌、散文3首(篇)。

7.参与(排名前三)完成市级以上综合性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6次,或县级综合性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10次。

8.参与(排名前三)实施区域性有影响的群众文化(非遗)专项(如小戏小品、灯彩艺术等)品牌活动5次。

9.参与(排名前三)完成非遗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3项。

10.参与(排名前三)编辑群众文化(非遗、展览)专业刊物10期,或参与(排名前三)编辑出版群众文化(非遗、展览)书籍1本。

其他群众文化专业岗位人员,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市级三等奖1个。   

2.参与(排名前三)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市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获本专业国家级协会(学会)评比二等奖2次。

4.独立(或作为本专业第一完成人)创作、辅导的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主持策划的展览获省级三等奖1项;或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项。

5.参与(排名前三)省级以上艺术基金资助项目1项。

6.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的非遗保护项目成功申报为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2项。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现职称以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

2.县以下文化馆(美术馆)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并经主管部门批复已实施的群众文化活动方案、工作报告等1篇。

七、破格条件

(一)研究馆员

未具备研究馆员规定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研究馆员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研究馆员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方面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参与(排名前二)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获省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

2.在专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

3.创作或辅导(排名第一)的作品获群星奖1项。

4.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

(二)副研究馆员

未具备副研究馆员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馆员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副研究馆员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馆员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任现职以来,除具备副研究馆员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方面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参与(排名前二)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或获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

2.在专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荣誉称号。

3.创作或辅导(排名前二)的作品获群星奖1项。

4.入选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人选。

八、考核认定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所在单位综合考核合格,可申请考核认定:

(一)获大专以上学历,且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从事群众文化(非遗保护)工作的人员,可按我省考核认定办法认定相应职称。

(二)具备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所在单位重点对其实绩进行评价,并得到本专业两位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群众文化(非遗保护)专业工作满1年,可认定管理员;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群众文化(非遗保护)专业工作满4年,可认定助理馆员。

九、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是江西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非评审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

(二)本条件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情形出现时起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因同一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最长延期申报年限计算,不重复计算。因不同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延期申报年限累计计算。

(三)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本条件中的级别、数量要求为应达到的基本条件,高于基本条件视为满足该条款。

(四)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指有效组织实施具有总体设计方案和具体计划安排,规模较大、有丰富的活动项目和阵容较强的参演(展览展示)队伍,能吸引广大群众参与,辐射面广,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

中型群众文化活动:指有效组织实施具有总体设计方案和具体计划安排,有一定规模和较多活动项目,有阵容较强的参演(展览展示)队伍,能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

小型群众文化活动:指有计划安排和一定的活动项目及参演(展览展示)队伍,受到当地群众欢迎,但规模较小的群众文化活动。

(五)大型作品:指演出时间在1小时30分钟以上的戏剧作品、舞剧作品、30分钟以上的多乐章音乐作品,以及1小时30分钟以上的专题文艺演出作品,或长篇文学作品等。

中型作品:指演出时间在40分钟左右的舞台剧(节)目或15分钟以上的音乐作品,或中篇文学作品等。

小型作品:指演出时间在10分钟左右的舞台剧(节)目或5分钟左右的音乐作品,或短篇文学作品等。

(六)市级:指设区市。

(七)排名:项目主持人排名第一,其余依次类推。

(八)全国性文艺评奖: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7号)文件规定,全国性文艺评奖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上述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经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审定,可在节庆活动中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中央新闻单位可举办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

全省性文艺评奖:指在江西省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设区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江西省”“江西”“全省”“赣鄱”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等,可举办常设全省性文艺评奖。上述部门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可在节庆活动中举办常设全省性文艺评奖。省直新闻单位可举办非常设全省性文艺评奖。我省选拔参加的区域性群众文化(如“华东六省一市”戏剧小品)比赛活动视为全省性奖项。

全市性文艺评奖:指设区市的宣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文联批准同意,在本设区市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并由上述部门颁发的全市性专业艺术活动奖项。

其他非宣传、文旅机关与各级文联各协会联合颁发或企业主办的奖项,以及评奖项目中在赛区选拔赛的获奖均不列入有效奖项。

(九)同一剧(节)目、作品两次以上获奖或获得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的,取级别最高的一个申报。

(十)科研成果奖级别: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是指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社会科学学术性、智库类奖项;市(厅)级是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委、厅(局)及设区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奖项不予认定。

(十一)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或正式文件为准;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项奖项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集体科研成果获奖,只认定奖项证书(或文件)标明作者。

(十二)项目(或课题):指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必须同时提供立项通知(或立项合同书)、结项证书(或验收报告)等一整套原件材料作为依据;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

(十三)项目(或课题)级别:国家级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是指国家部委年度立项(招标)课题或省科技厅年度立项(招标)课题,并包括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艺术规划项目等;“市级”是指市科技局年度立项(招标)课题。

(十四)公开出版:指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

(十五)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术内容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解、学术性著作编译、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工具书、普通教材、作品集都不能视为著作。

(十六)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指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

(十七)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发表在刊物增刊、内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上的论文,以及征稿通知、清样稿等非正式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十八)核心刊物: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等机构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社科研究中心CSSCI期刊目录,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该期刊是否被“要目总览”及“CSSCI期刊目录”收录为准。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中国文物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十九)省(部)级、市(厅)级人才工程:由各级人才领导小组认可的人才工程、项目。

(二十)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国家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称号。

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省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称号。

(二十一)非群众文化(非遗保护)专业的业绩成果、课题项目、论文论著等均不作为有效业绩成果、课题项目、论文论著。申报人员的学术(艺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二十二)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二十三)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江西省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江西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3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