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党校系统教师职称评审实施意见》-闽党校职改〔2023〕5号

各设区市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校(行政学院)、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党校系统教师职称改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订《福建省党校系统教师职称评审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党校系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党校系统教师职称评审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校工作重要论述,坚持党校姓党,坚持质量立校,坚持从严治校,坚守党校初心,进一步深化全省党校系统教师职称改革,扎实推进党校(行政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党校系统教师职称评审,应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科学公正评价教师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队伍。

第三条 全省党校(行政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与决策咨询工作,符合条件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职称。

第四条 党校系统教师职称层级设置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及设区市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校(行政学院)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对应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对应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

第五条  党校教师职称评审,应注重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科研能力的综合评价,积极推进教学业绩,科研与决策咨询项目、成果、奖项等多元化条件互通互认。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基本要求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行政学院)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遵纪守规。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正高级: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

副高级:具有博士学位,聘任中级职务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中级职务满5年;或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满2年。

中级: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聘任初级职务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初级职务满4年。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考核确认中级职称。

初级: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见习期满。

初级职称须以职称评审方式取得,今后不再进行考核确认。

第八条 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年度考核结果须有1次优秀。

第九条 继续教育

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条 实践要求

45周岁以下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岗位锻炼、基层调研等须达到规定时间,其中,晋升正高级职称总计不少于1年,晋升副高级职称总计不少于半年。

第十一条  送审代表作

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提交学术论文或论著作为代表作送审,其中正常晋升的2件、破格晋升的3件。代表作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学术论文须发表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学术论著须取得CIP数据核字号并正式出版。

第三章 正常晋升条件

第十二条 助教(助理讲师)

掌握本学科必备的理论知识,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学、科研与决策咨询能力。

第十三条 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其中(一)至(三)项不少于二项:

(一)能独立讲授1门课程或1个主体班次专题(含主题教室、廉政馆、校史馆等教学课),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其中授课工作量4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

(二)科研成果要求

1.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在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三类学术刊物不少于1篇);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译著或参编统编教材(5万字)1部。

2.设区市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在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译著或参编统编教材(4万字)1部。

3.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在正式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译著或参编统编教材(3万字)1部。

(三)1.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师获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学优秀奖二等奖。

2.设区市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教师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二等奖。

(四)参与本级党校(行政学院)科研课题1项(排名前三),或参与县(市、区)级党政部门决策咨询课题1项(排名前三)。

(五)获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奖优秀奖。

(六)获县(市、区)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或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结果2次优秀。

第十四条 高级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其中(一)至(三)项不少于二项:

(一)能胜任且讲授1个以上主体班次专题(含主题教室、廉政馆、校史馆等教学课),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其中授课工作量6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

(二)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四类学术刊物不少于1篇);

2.在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10万字)或译著、参编统编教材(15万字)1部。

(三)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一等奖。

(四)主持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县(市、区)党政部门决策咨询课题1项。

(五)获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奖三等奖。

(六)获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二)。

(七)获设区市“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或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结果3次优秀。

第十五条 副教授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其中(一)至(三)项不少于二项:

(一)能胜任且讲授过1个以上主体班次专题(含主题教室、廉政馆、校史馆等教学课),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其中授课工作量6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

(二)科研成果要求:

1.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除基础课教师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二类学术刊物不少于2篇);

(3)在四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一类学术刊物不少于1篇且二类学术刊物不少于1篇);

(4)在四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二类学术刊物不少于3篇);

(5)在四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二类学术刊物不少于2篇)且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10万字)或译著、参编统编教材(15万字)1部。

外语、数学、体育、计算机等基础课教师须在四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

2.设区市市委党校(行政学院)(除基础课教师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2)在三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3)在四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

(4)在四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且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10万字)或译著、参编统编教材(15万字)1部。

外语、数学、体育、计算机等基础课教师须在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四类学术刊物不少于3篇)。

(三)1.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师课程入选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推荐目录;或获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学优秀奖一等奖且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设区市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一等奖。

(四)主持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设区市(厅)级党政部门决策咨询课题1项。

(五)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奖三等奖。

(六)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二);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奖三等奖。

第十六条 正高级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其中(一)至(三)项不少于二项:

(一)能胜任且在主体班次讲授2个不同的教学专题(含主题教室教学课),且获2次优质课〔未获2次优质课的,须具备(四)至(七)项中的二项〕。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其中授课工作量6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

(二)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3.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3篇且在二类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社会科学类20万字、自然科学类15万字)或译著、参编统编教材(25万字)1部。

(三)入选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推荐目录;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一等奖、二等奖各1项;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各1项。

(四)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排名前二)。

(五)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符合一类D级2项,或二类B级2项。

(六)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二);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奖一等奖。

(七)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第十七条 教授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其中(一)至(三)项不少于二项:

(一)能胜任且在主体班次讲授2个不同的教学专题(含主题教室教学课),且获2次优质课〔未获2次优质课的,须具备(四)至(七)项中的二项〕。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其中授课工作量6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

(二)科研成果要求:

1.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2)在二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一类学术刊物不少于2篇);

(3)在二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一类学术刊物不少于1篇)且在二类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社会科学类20万字、自然科学类15万字)或译著、参编统编教材(25万字)1部。

2.设区市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二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一类学术刊物不少于2篇);

(2)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

(3)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且在二类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社会科学类20万字、自然科学类15万字)或译著、参编统编教材(25万字)1部。

(三)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入选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推荐目录且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四)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排名前二)。

(五)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要求:

1.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符合一类C级1项,或二类A级1项,或二类B级2项;

2.设区市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符合一类D级2项,或二类B级2项。

(六)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三等奖;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奖一等奖。

(七)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第四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一般遵循逐级晋升原则。学历(学位)、资历不足人员,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且教学、科研与决策咨询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申请破格晋升高级职称。

具备规定资历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不具备规定资历(须聘任低一级职务满3年,其中具备博士学位的申报副高级职称须聘任中级职务满1年)的,须符合相应职称破格晋升条件的二项,其中(一)(二)项不少于一项;不具备规定资历且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须符合相应职称破格晋升条件的三项,其中(一)(二)项不少于一项。

第十九条 高级讲师

(一)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在三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或在四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

(二)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一等奖,且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在三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在三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10万字)或译著、参编统编教材(15万字)1部。

(三)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1部(15万字)。

(四)主持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设区市级党政部门决策咨询课题1项。

(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三等奖;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奖一等奖。

(六)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第二十条 副教授

(一)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

(二)1.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师课程入选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推荐目录,或获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学优秀奖一等奖,且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2.设区市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一等奖,且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2)在三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三)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1部(20万字)。

(四)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

(五)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要求:

1.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符合一类C级1项,或二类A级1项,或二类B级2项;

2.设区市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符合一类D级2项,或二类B级2项。

(六)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三等奖;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奖一等奖。

(七)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第二十一条 教授(正高级讲师)

(一)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或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且在二类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1部(30万字)。

(二)1.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师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且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在二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一类学术刊物不少于1篇)。

或入选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推荐目录,且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二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一类学术刊物不少于2篇);

(2)在二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一类学术刊物不少于1篇)。

2.设区市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课程入选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推荐目录,且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在二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一类学术刊物不少于1篇);

(3)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3.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教师课程入选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推荐目录,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一等奖、二等奖各1项,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一等奖和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奖一等奖各1项,且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二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一类学术刊物不少于1篇);

(2)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三)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排名前二)。

(四)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要求:

1.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符合一类B级1项,或一类C级2项,或二类A级2项,或二类B级3项;

2.设区市和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院)符合一类D级3项,或二类B级3项。

(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奖一等奖2项。

(六)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

(七)获省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专家称号。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批准组建福建省党校系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党校系统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党校系统教师初、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报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省党校系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负责当地党校系统教师初、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和高级职称评审的推荐工作。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组建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报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备案,负责本单位教师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和高级职称评审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代表作由福建省党校系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送同行专家鉴定。代表作鉴定意见当年有效,跨年度不予使用。

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送审代表作须更换至少1件。

第二十五条  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须提交近两年来1-2门课程(或专题)的课堂教案,并参加全省党校系统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答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初审以及推荐程序负责,并将申报人填写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党校系统教师职称评审简明表》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材料真实且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报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下列条件可视同相应类别学术刊物论文(仅限1篇,且不重复使用)。

(一)视同一类学术刊物论文的项目:

1.获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学优秀奖一等奖。

2.在一类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1部(20万字)。

3.获省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含青年佳作奖),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优秀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奖三等奖。

4.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宣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或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校委委员负责的重点调研委托项目;或省社科基金、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研究中心”)重大项目。

5.决策咨询成果符合一类A级1项。

6.决策咨询成果符合一类D级4项〔仅适用于设区市和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

(二)视同二类学术刊物论文的项目:

1.获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学优秀奖二等奖。

2.在二类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1部(20万字)。

3.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奖一等奖;或设区市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4.主持完成省社科基金(省研究中心)重点项目1项或其他项目2项;或设区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项或一般项目3项。

5.决策咨询成果符合一类B级1项,或一类C级3项,或二类A级〔限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理论动态》《研究报告》《思想理论内参》《送阅件》,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新华社报送中央的内参〕2项。

6.决策咨询成果符合一类D级2项〔仅适用于设区市和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

(三)视同三类学术刊物论文的项目:

1.获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学优秀奖三等奖或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

2.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二等奖。

3.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奖二等奖。

4.决策咨询成果符合一类C级1项;或二类A级〔限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理论动态》《研究报告》《思想理论内参》《送阅件》,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新华社报送中央的内参〕1项;或二类A级(省委办公厅、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主办的直送省委、省政府领导的专报件)2项。

(四)视同四类学术刊物论文的项目:

1.主持完成省研究中心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研究基地项目(含委托)2项,或设区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项或一般项目2项。

2.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三等奖。

3.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奖三等奖。

4.决策咨询成果符合一类D级1项〔仅适用于设区市和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

(五)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社科基金(省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结项等次为优秀或免鉴定的,可累加计算二类学术刊物论文1篇。

第二十八条  对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中取得特别突出成效,在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服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三)、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人选的,可按规定直接申报认定正高级职称。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等次,新录用人员入职当年除外),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二)刑事处罚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期内和正在立案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三)截至申报之日,参加国内外脱产进修期满,因个人原因未返回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四)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职称,2年内不得申报,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3年。

第三十条 申报中级以上职称,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须完成省委党校或高等院校相应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6门课程〔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教师须完成其中3门课程〕进修,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1970年以后出生晋升教授职称的,还应在“双一流”高校、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学术科研机构研修累计6个月以上,或在境外研修3个月以上。

第三十一条 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岗位上聘满1年以上方可申请转评,并按相应职称的条件标准提交申报材料。转评人员通过评审的次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其任职年限从原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高层级的业绩成果条件适用于低层级的业绩成果条件,同一业绩成果不重复计算。

职称申报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列入“任现职以来”的成果使用。

第三十三条 任职年限从聘任相应职务之日起计算。论文、论著或专利等教学、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或奖项等均应为获得现职称后取得。本文中未注明的,均应为独立或排名第一。

第三十四条 有关指标说明

(一)教学工作量指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在承担主体班、在职(硕士)研究生班教学任务和具体负责教学实施所发生的工作量。

经所在单位批准,列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承担教学科研管理、教学辅助、学术刊物编辑等教师,可根据实际兼任工作任务量的大小,减少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3-1/2,或根据实际兼任的工作任务折算为教学工作量予以减免。

新录用教师第一学年须完成其他教学工作量40课时。

(二)学术论文指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正式刊物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其中国内刊物须有CN刊号。在电子刊或论文集、专辑(刊)、增(特)刊、一刊多号、半月(旬、周)刊、仅有准印证或非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均不计入规定的成果数量。在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仅计算2篇。

论著指取得CIP数据核字号并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字数统计仅限于申报人独立撰写的单本著作、教科书字数(书中未注明的须由出版社出具证明)。

(三)科研、决策咨询课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年度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未特别注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收到立项通知书为确认标准,其他科研与决策咨询项目均应为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题。

(四)决策咨询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要求,党校(行政学院)决策咨询工作,应当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反映重要思想理论动态,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推动教学培训、科学研究与决策咨询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决策咨询成果分类目录中的专报件指:

1.被相应级别单位主办的内参刊发采用的决策咨询成果;

2.以内部参阅件方式报送并获得县市级以上主要领导或省级以上领导批示,同一篇决策咨询成果获多人批示的,取其中行政级别最高领导批示。

(五)教学成果奖指围绕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目标任务,对提高教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的成果。分为精品课奖、优秀案例和教学优秀奖等。精品课竞赛中,案例类、现场教学类课程为2人共有的,均界定为相应等次。

(六)科研成果奖指设区市级以上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或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授予的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奖等。

(七)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视同高一级奖项1项(不得越级累加)。

(八)“主持”指排名第一的责任人。

(九)科研与决策咨询成果分类按《学术刊物、决策咨询成果和出版社分类目录》(详见附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上一年度参加评审未通过人员,本年度申报评审,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且须增加与申报职称条件相应级别的新成果(论文、决策咨询专报件、著作或教学科研成果奖等)。

第三十六条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师参照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按照设区市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执行,福建省团校教师参照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设区市和县(市、区)社会主义学院(学校)教师申报统一战线学(专业)职称时,所取得省级以上社会主义学院系统本专业的教学、科研与决策咨询的奖项,可视同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对应级别的奖项。

第三十七条  本文所述“以上”“以下”“不少于”“不多于”“以后”等,均含本级或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文由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党校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闽党校职改〔2015〕2号)并行至2024年12月31日后废止。

附件:学术刊物、决策咨询成果和出版社分类目录附件下载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1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