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卫生系列卫生管理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8日
安徽省卫生系列卫生管理专业职称
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卫生管理人才,加快高素质卫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人社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卫生管理专业职称分设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级,名称依次为:助理卫生管理师、卫生管理师、副主任卫生管理师、主任卫生管理师。
第三条 卫生管理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高级职称采用业务水平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考试成绩自考试通过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中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五条 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卫生管理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卫生管理专业同级别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本标准条件提供申报材料。任职时间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条 对在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破格申报须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越级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热爱本职工作,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积极承担卫生管理工作任务,现职称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累计不少于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四)继续教育按照国家人社部及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理卫生管理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满1年;
3.具备大专学历,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满3年。
(二)卫生管理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助理卫生管理师职务满2年;
3.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担任助理卫生管理师职务满4年;
4.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助理卫生管理师职务满6年。
(三)副主任卫生管理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卫生管理师职务满5年;
2.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卫生管理师职务满7年。
(四)主任卫生管理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卫生管理师职务满5年。
第九条 工作量要求
(一)助理卫生管理师
参加工作以来,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45周。
(二)卫生管理师
现职称期间或参加工作以来,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45周。
(三)副主任卫生管理师
现职称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四)主任卫生管理师
现职称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能力条件
(一)副主任卫生管理师
1.具有较深厚的卫生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及时掌握国内外卫生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开展研究。
2.具有较丰富的卫生管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主任卫生管理师
1.具有深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学术造诣,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并取得开创性研究成果。
2.具有丰富的卫生管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培养研究人才或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具备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并在申报时提交相应材料。
(一)副主任卫生管理师
1.以第一作者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医学类或管理类报刊上发表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卫生管理工作方面的论文(单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2.参与编写出版专业教材1部(编委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有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1项或市级政府科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研项目立项2项,并通过验收或结题。
4.参与制定、修订省级以上本行业标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1项。
5.积极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工作业绩作为典型经验做法被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广。
(二)主任卫生管理师
1.以第一作者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医学类或管理类报刊上发表3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卫生管理工作方面的论文(单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2.参与编写出版专业教材1部(副主编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1项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立项,并通过验收或结题。
4.参与制定、修订省级以上本行业标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2项。
5.积极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工作业绩作为典型经验做法被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广。
第十二条 其他申报材料。
1.专题报告3份,要求能够反映本人在卫生管理工作中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水平。专题报告须包括观点、方法、结果和讨论等内容,并附能证实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所有原始资料。
2.综述1篇,要求能够反映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参考文献20篇及以上,其中近3年不少于10篇;原则上不能引用综述类文章。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副主任卫生管理师
须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和第九条,具备相应的评审条件,并在担任卫生管理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负责人完成国家级卫生事业管理研究课题或被省级以上政府采纳的论文研究成果1项,并经所在单位2名同行专家推荐。
第十四条 主任卫生管理师
须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和第九条,具备相应的评审条件,并在担任副主任卫生管理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负责人完成国家级卫生事业管理研究课题或被省级以上政府采纳的论文研究成果2项以上,并经所在单位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
第五章 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晋升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用人单位对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报者的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用人单位对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撰写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形成推荐报告并加盖公章。同一申报人员所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内容不得重复。
第十六条 对于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失信惩戒仍在影响期内、作为主要责任者致医疗事故发生未满3年或上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任期内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专题报告、综述和论文须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中文核心期刊”“SCI刊物”论文须附论文检索审验信息表。论文仅认可第一作者,共同一作的需排名第一,通讯作者不予认可。论文一律以杂志正刊原件为依据,对增刊、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等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八条 因公派出援藏、援疆、援青、援外、执行指令性任务或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评审工作的任何环节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违背诚信承诺行为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条 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二)“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申报职称。申报晋升专业须与学历专业一致,凡职称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取得申报职称学历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专业相符:
1.参加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中央及省委党校等组织开展的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累计3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
2.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申报高级职称需完成40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具体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3.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三)“资历”是指任职年限,按周年计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
(四)“省(部)级”指国家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市(厅)级”指省辖市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主要完成人:国家级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指前10位人员,省级以下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指前5位人员。
(六)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包括医学类、管理学类。
第二十一条 卫生管理专业范围:
(一)卫生健康政策与发展类:卫生健康政策研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研究,卫生健康规划与发展研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药物政策研究,卫生保健制度研究,医疗保障政策研究,人口与家庭发展研究,卫生资源配置研究,社会经济、科技、教育、文化、法制与卫生健康事业管理关系研究等。
(二)卫生健康管理与服务类:卫生健康服务经营管理研究,医院管理研究,医政管理研究,卫生服务质量管理研究,公共卫生管理研究,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研究,妇幼健康管理研究,职业健康管理研究,精神卫生管理研究,采供血管理研究,老龄健康管理研究,基层卫生健康管理研究,中医药管理研究,药政管理研究,卫生安全保障管理研究,卫生应急管理研究,医学教育培训管理研究,医学科研管理研究,医保管理研究,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卫生健康绩效评价研究,医学情报管理研究,健康促进管理研究,爱国卫生管理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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