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档发〔2021〕26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精神,我们修订了《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浙人社发〔2012〕117号)和《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329号)。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

档案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为深 入实施人才强档工程,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快 培育和建设现代化高素质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 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中共浙江 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和《浙江省职称评审管 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文件精神,现 就我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制定本实 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党管人才,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建立健全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高层次人才职称制度,培育和造就一支政治优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勇于创新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为推动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二、评审原则

(一)坚持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严格评审纪律管理,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

(二)创新评价方式。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采用考评结合、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探索建立评价量化赋分体系,减少主观人为因素,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三)突出工作业绩。破除唯论文倾向,突出对档案专业人员的业绩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重视选评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领军人才,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

(四)鼓励争先创优。积极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职称评价环境,畅通高层次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对在档案工作中取得标志性业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档案专业人员实行直接申报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浙江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可申报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以下简称高级职称评审),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二)组织实施

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评审实行现场面试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副研究馆员评审实行业务考试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举办一次。省档案局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研究制定并实施评审实施方案和评价条件。省档案局负责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评审等工作。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评审计划及考试合格标准的审定,评审结果公布、证书发放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评审主体

1.评审委员会。省档案局负责组建“浙江省档案专业人员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浙江省档案专业 人员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统称“浙江省档 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高评委),按照规定权限 开展职称评审。高评委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名。高评委办公室设在省档案局,负责评委会评审的日常事 务工作。

2. 评审专家库。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浙江省档案专 业人员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浙江 省档案专业人员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 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须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 实践经验,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高级 职称。专家库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并注重45周岁以下中 青年专家的入库比例。

3.年度评委会。 高评委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 监督下,从专家库中各随机抽取不少于25名专家组成当年度 评委会,分别执行年度评审工作。年度评委会各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确因工作需要可推荐1名相关行政 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四)评审程序

档案高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发证,具 体按年度评审通知要求进行。

1. 个人申报。 高级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 位同意后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照《浙江省档 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以下简称 《评价条件》)和当年度评审通知要求,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简称职称服务平 台),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我的业绩档案”等,并对所有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需对照《浙江省档案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 分标准》(详见《评价条件》附件)填报自评量化赋分表。

2.单位推荐。 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基 本信息、业绩档案材料和自评量化赋分表进行审核,确保申报 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3.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设置档案专业 职称申报受理点,负责档案高级职称评审资格申报受理工作。 各级受理点和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分配账号登录职称服务平 台,对本地区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确  认无误后按照平台流程逐级报送,最终提交至高评委。

4.评前准备。 高评委办公室须向省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资 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委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情况,省人 力社保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召开评审会。在评审会召开 前,高评委办公室应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标准、评审方法、评 审程序等方面业务培训。

5. 开展评议。高评委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评审会由  年度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的专家  人数不少于年度评委会人数的2/3。根据评审需要,评委会  可以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评议组对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进行面试评分,对副  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自评量化赋分表进行复核,并结合申报人员的业绩档案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评议意见,作 为评委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

6.评审表决。评审结果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  达到出席评审会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  评审会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评审会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  持评审会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  认,加盖评委会印章。高评委办公室负责做好评审会记录,内 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  归档管理。

7.公示发证 评审会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 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省档案局会 同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职 称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或打印本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 证书,该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实行自主评聘 单位的通过人员,由高评委办公室寄发评审结果通知书,供申 报人所在单位作为评聘依据。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省档 案局组织调查核实。

(五)考试面试

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须参加浙江省档案 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 报资格评审。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须参加浙江省档案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面试,面试成绩作为 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1. 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

具有档案馆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副研究馆员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范围是《档案高级管理实 务与案例分析》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以及现行有效的档案 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国家(行业)标准等,采用闭卷答题方 式进行。考试每年举办一次,考点统一设在杭州市。考试合 格人员取得的考试合格证明自核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考试 具体事项在年度考试通知中予以告知。

2. 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面试

符合档案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员,由高评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统一业务面试,面试成绩当年有效。具体面试事项由高评委办公室另行通知。

四、组织保障

( 一)加强组织领导。 档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是档案人 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 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档案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高 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档案高级职称评 审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政策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服务保障,根据本实施方案落实好政策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引导档案专业 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要坚持评聘结合、以岗 用人,促进事业单位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要加大 档案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为档案专业人员参评高 级职称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和尊重档案专业人员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严肃考评纪律。 对申报人员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 等行为的, 一经发现,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 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参 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评审机构或人员违反评审政 策、程序和纪律的,依据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有关文件处 理 。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档案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浙人社 发〔2012〕11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 评价档案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档案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 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中 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 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和《浙江省职称 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 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人员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 究馆员。研究馆员为档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研究馆员

为档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制定浙江省档案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量化 赋分标准,并根据档案事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五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档案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 力,是聘任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热爱档 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技术水平、突出的 工作业绩和创新研究能力。

第七条  一般申报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档案副研究馆员职务任 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在相应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2.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档案馆 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3.不具备上述学历、资历,但档案工作业绩突出,按照本 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认定,自评分 达到规定分值以上。规定分值视情动态调整,并在年度评审 通知中予以告知。

第八条  直接申报条件

建立档案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接申报通道。对从事 档案工作满5年,取得标志性业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档案专 业人员,可直接申报相应的档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 职资格:

1.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 获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或其他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 三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2项以上档案相关国家(行业) 标准,并颁布实施。

3. 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 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4.获得档案相关授权发明专利4项(皆为第 一 发明人) 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5.获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有 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 者,可直接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 任职资格:

1. 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 获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或其他省部级)三等奖1项;或 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 一 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1项以上档案相关国家(行业) 标准,或2项以上档案相关省级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3. 主持完成1 项或参与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 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省内先进 水平。

4. 获得档案相关授权发明专利2项(皆为第 一 发明人) 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5. 获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市厅级以上有 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九条  转评申报条件

具有非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专业 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需转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应实际从事档案工作1 年以上,并符合本评价条 件,可申报相应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其他要求

(一)考评结合要求。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 应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业务面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应参加浙江  省档案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后 方可按本评价条件进行申报。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照《浙江省档案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档发〔2018〕21 号)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三)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档案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四)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人员近3年的单位年度 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

( 一)研究馆员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全面 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备较高的 档案学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能够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 的新思路、新方法。

(二)副研究馆员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 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其主管的档案工作有深入 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能够运用档案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 立解决档案工作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

( 一)研究馆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起草过档案法规规章,国家 (行业)或地方标准,本地区、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或创新性制订本单位、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发展规划。

2.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所管理的档案数量多、规模 大,能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在档案依法治理、保护利用、开放服务和数字化改革工 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肯定或在全 国、全省会议上作典型交流;或创造先进的管理经验,在省内 外得到广泛推广应用。

4. 负责的本单位档案业务工作达到省部级示范,或承担 的专项业务工作有创新、突破,入选国家档案局档案工作创新案例 。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省部级档案研究课题、 试点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档案研究课题、试点项目1项以上。

6. 主编公开出版具有代表性的档案史料编研成果1部以 上 。

7.获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有 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劳动 模范荣誉称号;或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专家;或任职期间所主持 的档案机构获得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8.在省级以上档案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档案学会、培训 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中讲授过档案专业课;或在省级以上教 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教学机构担任档案专业兼职或实习指导教 师。

9.在省级以上档案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档案业务 竞赛中获得过个人二等奖以上奖项。

10.作为档案服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承担过3 个以上大型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项目、档案咨询服务项目 或参与过档案项目验收评审,获得项目委托方的高度认可。

11.独立或个人为主完成,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 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修复成果、创意产品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的研究成果等。代表 性成果由2名以上正高级专家认可举荐。

(二)副研究馆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

1. 主持制定过本单位、本系统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 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2. 收集、整理档案数量、规模较大,能将档案工作与所在 单位、行业进行较好融合,解决档案基础业务、新技术应用等 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3. 在档案依法治理、保护利用、开放服务和数字化改革工 作中取得较好成绩,得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肯定或在全市会议上作典型交流;或创造先进的管理经验,在省、市范围 内得到推广应用。

4.负责的本单位档案业务工作通过评价、验收,或获得市 厅级以上先进表彰,或承担的专项业务工作有创新、突破,入选省档案局档案工作创新案例。

5. 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试 点项目1项以上。

6. 主编内部出版的档案史料编研成果1部以上。

7. 获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市厅级以上有 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入选市级以上档案专家;或任职期间所主持的 档案机构获得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8.在县级以上档案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档案学会、培训 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中讲授过档案专业课;或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教学机构担任档案专业兼职或实习指导教师。

9. 在县级以上档案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档案业务 竞赛中获得过个人一等奖奖项。

10.作为档案服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承担过3 个以上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项目、档案咨询服务项目或参与过档案项目验收评审,受到项目委托方的认可。

11.独立或个人为主完成,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 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修复成果、创意产品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的研究成果等。代表 性成果由2名以上副高级专家认可举荐。

第十三条  专业学术成果

( 一)研究馆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 获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或获市厅级奖励2项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档案学术论文或在省 级以上档案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合计5篇以上,其中在全国中 文核心期刊正刊发表不少于2篇。

3.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或档案 专业教材、译作1 部以上。

4.担任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或个人为主完成的编研成 果获省优秀档案编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5. 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或获省 级以上档案学会等学术组织奖励2项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作为档案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其项目成果 获市厅级奖励1项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档案学术论文或在市 级以上档案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合计3篇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或档案专 业教材、译作1部以上。

4.担任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或个人为主完成的编研成 果获省优秀档案编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5.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省级档案学会等学术组织奖励 1项以上;或获市级档案学会等学术组织奖励2项以上。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按直接申报条件申报的人员,其副研究馆员 业务考试、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不作为限制条件。转 评档案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员,副研究馆员业 务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所述的“专业技能和工作业 绩”“专业学术成果”等,是指担任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

的。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为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 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及量化赋分结果、面试答辩情况进行综合 分析、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省部级是指省委、省政府,国家档案局等中央和国家机 关;市厅级是指设区市市委、市政府,省档案局等省级部门;县处级是指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设区市档案局等市 级部门。

2.著作:指有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 术专著或译著。

3.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 专业学术文章,并有 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 CN(国内统 一 刊 号)刊号。

4.中文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公布的有效目录为准 。

5.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均指正式印发的。

6.“以上”均含本级,“年”指周年,“市”指设区的市。

7.主要完成人、主要起草人、主要参与人员以文件、证书 上列明的人员为准。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

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 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2. 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 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3.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档案局、省人力社保厅按职 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 《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 〔2011〕329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档案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附件

浙江省档案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 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评价指标指标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赋分 说明 
     职业道德    1    荣誉称号省部级16分/项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与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本单位最多计2项。
市厅级12分/项
县处级8分/项
本单位3分/项
 2 年度考核 优秀等次 2分/年计算近三个年度,以 单位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准。
        专业 理论 知识基础   3  学历学位博士5分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认可,取最高学历、 学位计分。
硕士3分
档案专业本科2分
    4   副研究馆员 业务考试80分以上8分   取最高有效成绩 计分。
70分以上6分
65分以上4分
60分(不含)以上2分
  5  继续教育  专业学时  2分/年专业学时每年满70 学时计2分,统计近 三年。

—  —

                      专业技能和  工作业绩 6 从事档案工作年限 10年(不含)以上 1分/年满10年,每增1年  计1分,最高统计10 分。计至申报当年 年底。
  7  档案馆员任职年限  5年(不含)以上  1分/年满5年,每增1年计1分,最高统计10分。非档案中级任职年限参照计分,计至申报当年年底。
 8入选档案人才工程、专家荣誉称号省部级10分取最高等次计分,非 档案系列专家称号参照计分。
市厅级8分
     9    档案收集、整理、 保管规模1万卷(或10万 件)以上8分   以申报当年单位馆  (室)藏档案,或以项目合同中明确的数 量为准。
5000卷(或5万 件)以上6分
2500卷(或2.5万 件)以上4分
1000卷(或1万 件)以上2分
    10  参与档案法律法规制定,起草档案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省部级12分/项1.主持或主要参与 人员。2.标准以正式文件所 列主要起草人为准。3.法规、规范、规定 与规章制度等以制  订发布单位证明为准。
市厅级8分/项
县处级6分/项
本单位(系统)4分
  11先进经验受到上级部门肯定、会议交流或被推广应用省部级10分/项 主持或主要参与人  员。以上级部门证  明或会议文件为准。
市厅级8分/项
  12 档案业务工作  通过评价、验收 或入选创新案例省部级10分/项 主持或主要参与人  员。以文件、证书或验收报告(意见)为 准。
市厅级8分/项
县处级6分/项
  13 完成档案研究  课题、试点项目省部级10分/项主持或主要参与人员。以文件、证书为 准。
市厅级8分/项
14完成档案史料 编研工作本单位(系统)3分/项主编,最高统计6 分。
   15  培训授课或 兼职教师市厅级以上5分/次 按主办单位级别确 定。总分不超过15 分。
县处级4分/次
本单位(系统)3分/次
 16 档案业务竞赛获奖市厅级以上6分/次1.市厅级以上按个   人二等奖以上计分。2.县处级按个人一 等奖计分。
县处级4分/次
  17 档案服务项目质量受到委托方认可7个以上8分档案服务项目负责  人或主要管理人员。 以验收报告为准。
5个以上6分
3个以上4 分
    18    代表性成果发明专利6分/项独立或个人为主完 成。以证书为准。 最多各计2项。
实用新型专利、 软件著作权3分/项
技术方案、研究  报告、研究成果、 修复成果、创意  产品 4分/项需2名以上副高级专家推荐。最多计3 项。
     专业学术成果       19      档案科技项目获奖   省部级一等奖16分/项  1.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以奖励或 验收证书为准。2.同一项目以最高 奖计分,不重复计 分。3.获科技、社科联等 部门奖项参照计分。
二等奖4分/项
三等奖12分/项
通过验收10分/项
   市厅级一等奖10分/项
二等奖8分/项
三等奖6分/项
通过验收4分/项
          20        档案专业论文在《档案学研究》与《档案学  通讯》发表;或在 《新华文摘》《人 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刊物上全 文转载   10分/篇   1.独立或第一作者。2.中文核心期刊以 论文发表时北京大 学公布的有效目录 为准。3.一般公开发行刊  物包括增刊、特刊、 专刊等发表的论文, 最高统计3篇。4.同篇论文不重复 计分。
档案类中文核心 期刊正刊6分/篇
一般公开发行刊物3分/篇
省以上档案学术 会议交流5分/篇
市以上档案学术 会议交流3分/篇
  21 档案学术著作、档案专业教材、译作  独立或第一作者  15分/部1.第二、第三作者按80%、70%计分,第四以后作者按60%计分。2.独立章节撰写按 内容比例计分。
     22    档案编研成果获奖  省部级一等奖12分/项   担任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或个人为 主完成。以获奖证 书或文件为准。
二等奖10分/项
三等奖8分/项
  市厅级一等奖8分/项
二等奖6分/项
三等奖4分/项
    23    档案学术成果获奖 省部级一等奖12分/项   负责人或主要参与 人员。以获奖证书 或文件为准。
二等奖10分/项
三等奖8分/项
 市厅级一等奖8分/项
二等奖6分/项
三等奖4分/项

注:1.本表“以上”均含本级。

2. 同一内容不同项目间不重复记分,同一成果所获得的不同奖项不重复记分。

3.符合申报条件为底线要求,不作评价赋分。

          20        档案专业论文在《档案学研究》与《档案学  通讯》发表;或在 《新华文摘》《人 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刊物上全 文转载   10分/篇   1.独立或第一作者。2.中文核心期刊以 论文发表时北京大 学公布的有效目录 为准。3.一般公开发行刊  物包括增刊、特刊、 专刊等发表的论文, 最高统计3篇。4.同篇论文不重复 计分。
档案类中文核心 期刊正刊6分/篇
一般公开发行刊物3分/篇
省以上档案学术 会议交流5分/篇
市以上档案学术 会议交流3分/篇
  21 档案学术著作、档案专业教材、译作  独立或第一作者  15分/部1.第二、第三作者按80%、70%计分,第四以后作者按60%计分。2.独立章节撰写按 内容比例计分。
     22    档案编研成果获奖  省部级一等奖12分/项   担任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或个人为 主完成。以获奖证 书或文件为准。
二等奖10分/项
三等奖8分/项
  市厅级一等奖8分/项
二等奖6分/项
三等奖4分/项
    23    档案学术成果获奖 省部级一等奖12分/项   负责人或主要参与 人员。以获奖证书 或文件为准。
二等奖10分/项
三等奖8分/项
 市厅级一等奖8分/项
二等奖6分/项
三等奖4分/项

注:1.本表“以上”均含本级。

2. 同一内容不同项目间不重复记分,同一成果所获得的不同奖项不重复记分。

3.符合申报条件为底线要求,不作评价赋分。


浙江省 档案局                      2022年1月10日印发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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