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技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农人发〔2021〕25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农业技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 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5日

浙江省农业技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 挥高层次人才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领域的领军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 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 号)要求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 〔2018〕4 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 条 件 。

第二条 设立农业技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 研究员。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 广服务工作者,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 条件的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

本评价条件为从事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 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 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申报对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行政辅 助、技术支撑作用发挥较好,执行力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身体 条件。

第五条 资历条件。申报对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 学位,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 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满5 年。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满5年,且已转评获 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实 际累计聘任高级技术职务满5 年,其中实际聘任高级农艺师(高 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1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在农业关键技术攻关、重点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且聘任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满3年,可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三位同行知名正高级农业专家举荐,填写《专家举荐表》,并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2条以上。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大农业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科 技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 的新品(良)种和主持研发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4项以上;

2.获得本专业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 等奖(排名前5,简称5,下同)、二等奖(3)或部级农业科技成 果一等奖(3)、二等奖(1);

3.主持制订国家标准2项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 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价值的本专业国家发明专 利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对象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 以 上 ;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对象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能力素质。

(一)具有系统、深厚的本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  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重大 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和 推广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主持解决农业农 村生产经营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 备对大型农业科技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六)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能够指导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 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一)或条件(二)必须符合1 条:

(一)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 农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3项以 上,并通过验收;县级以下农技人员主持完成市厅级农业科技项 目1项(主要参与完成2项)或主持完成县级农业科技项目3项 以上,并通过验收;

(二)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5)、三等奖(3)或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3)、二等奖(1);县级以下农技人员获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5)、三等奖(3)或 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三)作为前二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6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8 项以上;

(四)主持获得国家审(认)定的新品(良)种1个以上, 或主持获得省级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重大新 技术、新产品3项以上;

(五)主持制定国家标准1项以上(主要参与者2项以上) 或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市级地 方标准3项以上,县级以下农技人员主持制定县级地方标准4项 以上 ;

(六)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大动植物疫病 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省级以上 政府或农业农村部表彰;县级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农业拔尖人才。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具 备下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 一:

(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申报人员。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列入三大检索(SCI、EI、ISR)、国内一级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 文 2 篇 以 上 ;

3.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取得CN 或 ISSN 刊号的刊物 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4.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2部 以上(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县级以下农技人员3 万字以上)。

(二)科研院所申报人员。

1.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列入三大检索(SCI、EI、ISR)、国内一级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 文3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取得CN 或 ISSN 刊号的刊物 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

4.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2部 以上(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国内一级期刊和SCI、EI、ISR收录可参照《浙江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 最新版》及浙江大学图书馆发布期刊目录;核心期刊分类可参照《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最新版》。其他比较公认但未列入最新版目录的,申报对象需在申报时提供期刊分类证明,再由评审专家现场确定。

第四章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农业技术专业包括:农学、园艺、畜牧、兽医、植物 保护、土肥、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 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技成果 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包括全  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 指市级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包括省农业 丰收奖、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社会  团体的科技奖励,须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或科技部门注册审批的文件。奖项范围可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门)下达的农 业科技项目;省部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省政府(科技部门)及农 业农村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市政府 (科技部门)及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县级农业科技 项目是指县政府(科技部门)及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农业科技项 目。

(四)“获奖(得)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各 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具有个人获奖证书)。

(五)“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负责人。

(六)“主要参与”是指项目排名前3者或项目的次级子项目负责人。

(七)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八)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 消其已取得的任职资格,由发文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 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与履行职务相关的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 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后有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与履行职务相关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评价 条件废止。

浙江省农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 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农业工程技术推广应用领域的领军作用,根据国家职称改革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 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 号)精神,结合 我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农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国 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 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 号)精神,为更加 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工程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 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

本评价条件为从事农业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 人员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工程师职务 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申报对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行政辅 助、技术支撑作用发挥较好,执行力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工程技术工作的 身体条件。

第五条 资历条件。申报对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 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 务满5年。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 高级兽医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农业工程 相关工作满5年,且已转评获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实 际累计聘任高级技术职务满5年,其中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1 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在农业工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工程专业技 术人员,且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3年,可不受资历条件限制, 经三位同行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填写《专家举荐表》,并取得以 下标志性业绩成果2条以上。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大农业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等科 技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的新品(良)种和主持研发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4项以上;

2.获得本专业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 等奖(排名前5,简称5,下同)、二等奖(3)或部级农业科技成 果一等奖(3)、二等奖(1);

3.主持制订国家标准2项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 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价值的本专业国家发明专 利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对象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 以 上 ;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对象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能力素质。

(一)具有系统、深厚的本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 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 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 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关键 技术、工艺突破,或开发了生产急需的新技术、新工艺,并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主持解决工程领 域专业化过程中复杂工程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显著的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 备对大型农业工程项目进行设计、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能够指导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 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条件( 一)或条件(二)必须符合1条:

(一)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 农业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3项以 上,并通过验收;县级以下农技人员主持完成市厅级农业科技项 目1项(主要参与完成2项)或主持完成县级农业科技项目3项 以上,并通过验收;

(二)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 等奖(5)、三等奖(3)或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 三等奖(1)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3)、二等奖(1);县级以 下农技人员获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5)、三等奖(3)或  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二等奖(3)、三等奖(1);

(三)长期从事农业工程工作,主持完成农业装备、农业环境与设施、农业信息、渔业工程及相关领域的产业实施过程中的 重大技术改造2项以上,取得重大成果和明显经济效益,通过省 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四)作为前二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6项、农业类软件著作权8 项以上;

(五)主持获得国家审(认)定的新品(良)种1个以上, 或主持获得省级审(认)定的新品(良)种或主持研发的重大新 技术、新产品3项以上;

(六)主持制定国家标准1项以上(主要参与者2项以上) 或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市级地 方标准3项以上,县级以下农技人员主持制定县级地方标准4项 以上;

(七)在农业工程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大疫病防控、 重大灾害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农业 农村部表彰;县级以下农技人员获市农业拔尖人才。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 列论文或著作条件之 一:

(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申报人员。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列入三大检索 (SCI、EI、 ISR) 、国内一级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 文2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取得CN 或 ISSN 刊号的刊物 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4.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2部 以上(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县级以下农技人员3 万字以上)。

(二)科研院所申报人员。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列入三大检索 (SCI、EI、 ISR)、国内一级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 文3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取得CN 或 ISSN 刊号的刊物 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

4.在取得正式刊号的出版社刊登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2部 以上(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国内一级期刊和SCI 、EI 、ISR  收录可参照《浙江大学国内学 术期刊名录 · 最新版》及浙江大学图书馆发布期刊目录;核心期 刊分类可参照《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 最新版》。其他 比较公认但未列入最新版目录的,申报对象需在申报时提供期刊 分类证明,再由评审专家现场确定。

第四章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 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农业工程专业包括:农业机械化、农业环境工程、农 村能源、水产(渔业)、农业信息管理等。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 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技成果 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包括全  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 指市级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包括省农业 丰收奖、省农业农村厅技术进步奖。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社会  团体的科技奖励,须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或科技部门注册审批的文件。奖项范围可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国家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门)下达的农 业科技项目;省部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省政府(科技部门)及农 业农村部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市厅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市政府 (科技部门)及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农业科技项目;县级农业科技 项目是指县政府(科技部门)及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农业科技项 目。

(四)“获奖(得)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各 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具有个人获奖证书)。

(五)“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负责人。

(六)“主要参与”是指项目排名前3者或项目的次级子项目负责人。

(七)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八)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十二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 消其已取得的任职资格,由发文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 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与履行职务相关的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 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后有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与履行职务相关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1年12月1日执行。原有评价条 件废止。

农业技术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专家举荐表

 被举荐人   工作单位 
 举荐 人  工作单位 及职称  手机号码 
                 举荐 理由                             举荐人(签名):年  月  日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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