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大数据和区块链等三个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人事〔2025〕21 号

各市、县(市、 区)经信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集成电路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浙江省区块链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 年 1 月 10  日

浙江省集成电路专业高级职称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发展、提升竞争力,加快培育集成电路专业技术人才,加强集成电路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集成电路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完善集成电路行业人才培养体系为目标,以加强集成电路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加快形成导向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好中选优的集成电路专业职称制度,全方位打造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我省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评审对象

本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在我省从事集成电路EDA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与嵌入式系统开发、集成电路制造与封测、集成电路装备与零部件、集成电路材料、集成电路产业支撑服务等相关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合理设置适用范围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充分考虑由于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带来的专业要求。

( 二)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以集成电路发展需求为基础,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把技术人才解决关键“卡脖子”问题的能力、产业升级能力、产品开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等纳入评价标准,促进职称评价标准与企业用人标准相融合。

( 三)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坚持标准引领,引入更科学、更灵活、更全面的评价标准和方式,从而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职业属性和专业要求为基础,探索建立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加快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工作。

( 四)严格评审纪律管理

强化纪律意识,恪守监督职责,加强对职称评聘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建浙江省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集成电路高评委),承担全省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省集成电路高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成员由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省集成电路高评委办公室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下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量化标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集成电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

( 二)组建专家库

省集成电路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行业知名学者等按一定比例组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 3 年调整 1 次,每次调整人数在 1/3 以上。召开评审会议前,省集成电路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 11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不少于 3 名专家。

( 三 )高级工程师评审流程

申报及评审工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条件,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审核推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结合评聘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为保证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把关。

3.主管部门审核。市、县申报材料由市、县经信局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初审,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各中评委审核推荐后报送至省集成电路高评委办公室。

4.评前准备。省集成电路高评委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召开评审会议前,省集成电路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 11 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不少于3名专家。省集成电路高评委办公室应提前向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 当年度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各专业评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省集成电路高评委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省集成电路高评委办公室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最终结果由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发文公布。

( 四)其他要求

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委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省集成电路高评委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五、工作要求

(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督促省集成电路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省集成电路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对已参加评审且取得资格的对象,依法予以撤销。

(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经信厅要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建立健全复审复查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改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 三)认真总结完善。省集成电路高评委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集成电路行业规范和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各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集成电路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价标准,探索推进集成电路专业职称制度改革。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附件

浙江省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

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部署任务,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产业链协同,实现集成电路产业可持续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集成电路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集成电路 EDA 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与嵌入式系统开发、集成电路制造与封测、集成电路装备与零部件、集成电路材料、集成电路产业支撑服务等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集成电路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集成电路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集成电路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申报人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2 年以上。

(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 三)取得高级技师( 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实际从事集成电路专业技术工作满4 年。

( 四)世界技能大赛银牌和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的“杰出技能人才”。

( 五)取得数字技术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集成电路专业)。

( 六)按照《浙江省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或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第九条  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所有参与人员),或二等奖(排名前6)1 项以上;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 3),或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中国专利银奖、 中国外观设计银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2)1 项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中国专利优秀奖、 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第 1 )1 项以上。

( 二)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主要完成人( 排名前 3 )或课题负责人( 排名第 1 )参与国家级科技项目,或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 排名第 1 )主持省( 部)级重大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技术项目或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 排名第 1 )主持省( 部 )级重大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行业课题( 或重大项 目研究)。

( 三)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负责人(排名第 1 ),研发并经省(部)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成果。

第十条  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 8),或二等奖(排名前 3 )1 项以上;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2),或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中国专利银奖、 中国外观设计银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第 1 )1 项以上。

( 二)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负责人(排名第 1 )主持国家重大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技术项目 1 项以上;或作为负责人(排名第 1 )主持国家重大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技术项目子课题或省(部)级重大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技术项目 2 项以上。

( 三)作为负责人(排名第 1 )领导组建国家级集成电路创新平台,或作为牵头起草人(排名第 1 )制定集成电路领域的国际或国家标准 1 项以上。

第十一条  取得其他系列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 年以上,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实际在集成电路专业相关岗位工作满 1 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转评集成电路专业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转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十二条  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集成电路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

( 一)申报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系统掌握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热点问题及前沿研究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

3.具备解决集成电路领域的复杂和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4.在指导、培养集成电路技术人才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 二)申报集成电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精通集成电路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3.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高水平发展的能力;

4.在指导、培养集成电路技术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四条  专业工作业绩

( 一)申报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 申报人员受聘工程师或近 5 年以来,专业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及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所有参与人员)1 项以上;或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的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中国专利奖金奖、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 10);或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中国专利银奖、 中国外观设计银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 5 )1 项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 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 2)1 项以上。

2.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 ),获得本专业国家级行业协会等官方组织颁发的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奖、 中国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奖等奖项,获奖项目或产品均实现产业化并投放市场,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因集成电路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3.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8 ),研发并经省(部)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首台套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或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 )参与研发的科技成果被省(部)级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1 项以上。

4.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科技项目 1 项以上(排名前10),或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 1 项以上(排名前 6),或市级项目 2 项以上(排名前2),或区级项目 3 项以上(排名第 1 )。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 ),采取技术攻关等措施,使企业 1 项以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同类型企业领先地位(排名前 5 ),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完成 1 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鉴定验收的成果。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 )参与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集成电路领域发展规划、战略决策、政策研究、课题等 1 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或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 )主导本专业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等2项以上,且已通过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的评审或成果得到采纳使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主导制定完成包含单位内部集成电路平台项目的技术方向和发展战略,编制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规划 1 项以上,并被单位采纳实施且经省级以上协会或机构评审鉴定,或平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认定。

7.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 6)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 1 项以上;或参与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 项以上(排名前3 ),标准技术具有原创性,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8.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 1 件以上。

9.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

10.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高质量科技期刊和重要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集成电路领域论文 1 篇以上;或出版集成电路领域著作或译著 1 本以上(作者排名不限)。

( 二)申报集成电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申报人员受聘高级工程师或近 5 年以来,专业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 项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所有参与人员),或二等奖(排名前 10)1 项以上;或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的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5);或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中国专利银奖、 中国外观设计银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2)1 项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中国专利优秀奖、 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第 1 )1 项以上。

2.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获得本专业国家级行业协会等官方组织颁发的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奖、 中国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奖等奖项,获奖项目或产品均实现产业化并投放市场,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或因集成电路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3.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 ),研发并经省(部)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排名前3 )参与研发的科技成

果被省(部)级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1 项以上。

4.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科技项目 1 项以上(排名前 5 ),或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 2 项以上(排名前 3 )。

5.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主导完成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1 项以上,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经 3 名外部专家鉴定证明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及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参与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集成电路领域发展规划、战略决策、政策研究、课题等 1 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或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主导本专业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等2项以上,且已通过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的评审或成果得到采纳使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主导制定完成包含单位内部集成电路平台项目的技术方向和发展战略,编制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规划2 项以上,并被单位采纳实施且经省级以上协会或机构评审鉴定或平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认定。

7.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 )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 1 项以上,或参与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 项以上(排名前2),标准技术具有原创性,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8.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4 件以上。

9.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高质量科技期刊和重要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集成电路领域论文 2 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3 )出版集成电路领域著作或译著 1 本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知识产权等均与集成电路专业技术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 3 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 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

(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七条  自评分申报、高技能人才申报和破格申报的人员需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况进行面试和答辩。

第十八条  建立浙江省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标准体系和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并随当年度评审通知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5 年3 月 1  日起施行。

附: 1. 浙江省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2.企业等级分类表

3.社会科技奖励名单

4.集成电路类大赛名单

5.执业或资质证书

6.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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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6

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本专业:指与集成电路 EDA 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与嵌入式系统、集成电路制造与封测、集成电路装备与零部件、集成电路材料、集成电路产业支撑服务等相关的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学术、奖项和产业化等成果均为与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的成果和业绩。其中:

( 1 )集成电路 EDA 软件:集成电路与器件设计、封装和测试等领域的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软件的设计开发、维护及技术支持等。

(2)集成电路设计与嵌入式系统:集成电路、分立器件、传感器、MEMS 、光电子、IP 的开发与设计,FPGA 应用开发及嵌入式系统等应用场景产品的软硬件开发等。

(3 )集成电路制造与封测:集成电路、分立器件、传感器、MEMS 、光电子等的制造和封装工作;半导体单晶及其硅片的制备、切片、磨片、抛光加工等; 晶圆级、芯片级良率、功能、性能、可靠性等测试,及相关维护、工程实施和服务。

(4)集成电路装备与零部件:与集成电路装备相关结构、机械、工艺的研发、设计、制造等;集成电路零部件的研发、生产、维护等。

( 5 )集成电路材料:硅材料、多晶硅、金属材料、氧化物、宽禁带半导体、靶材、引线框架、电子特气、电子级化学品等材料的研发与制作等。

( 6 )集成电路产业支撑服务:包括客户技术支持、体系认证服务、行业咨询、标准制定服务、政策及产业研究等支撑服务。

2.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3.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4.项目负责人/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设计人等,项 目中排名第 1 ,并能用项目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业绩成果证明,且在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列示。

5.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并能用项目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业绩成果证明,且在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列示。

6.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创新成果等所产生的,经过相关部门、省级行业组织认可的,在财务状况、生产效率方面、市场占有率方面、 自身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上有很大突破,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7.专著、译著、编著: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其学术水平(价值) 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8.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 或ISSN)的本专业领域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仅对产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9.核心期刊或高质量科技期刊: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评定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或被 SCI 、EI 检索的期刊。

10.高质量科技学术会议:IEDM( 国际电子器件会议)、 Symposium on VLSI Technology and Circuits(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与电路研讨会)、ISSCC( 国际固态电路年度会议)、 A-SSCC(亚洲固态电路会议)、ISPSD( 国际功率半导体器件与 IC 年会)、CICC(定制集成电路会议)、ESSCIRC(欧洲固态电路会议)、DAC( 国际设计自动化会议)、ICCAD( 国际计算机辅助设计会议)、DATE(欧洲设计自动化与测试会议)、MICRO( 国际微架构研讨会)、ISCAS( 国际电路与系统年会)、ISCA( 国际计算机体系结构大会)、CSCRM(宽禁带半导体领域国际会议)及 CCF-A 类与 B 类会议等。

11.科学技术奖:主要指各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或专业学会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而设立的一系列奖项。

12.省(部)级: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

13. 一级学会:是由从事集成电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学术团体,是独立社团法人,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属于国家民政部管理的一级学会。

14.市(厅)级:指国家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及省级党政机关厅级部门。

15. 国家级科技项目:指的是中国政府为了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设立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青 )、973 、863 、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和其他符合标准的重大科技项目。

16.社会科技奖励,又称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

17.标准体系:是由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照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构成的科学有机整体, 旨在提供一套统一和一致的规范,以确保产品、服务或过程的质量、可靠性、安全性和互操作性。由国际、国家或行业组织负责制定和管理,根据各种需求和目标,可以包括多个不同领域的标准。

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职称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大数据技术已成为我省推动数字化转型、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塑造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引擎,为了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发展、提升竞争力,加快培育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大数据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大数据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完善大数据行业人才培养体系为目标,以加强大数据技术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导向,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职称、唯奖项倾向,加快形成导向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好中选优的大数据专业高层次人才职称制度,全方位打造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高地,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我省大数据技术领域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评审对象

本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在我省从事大数据技术理论研究、架构与管理、系统研发、处理分析与应用、运维保障、安全与运营、咨询与服务等相关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合理设置适用范围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在充分考虑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大数据领域技术人员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将本评价条件的适用范围设置为大数据技术理论研究、大数据架构与管理、大数据系统研发、大数据处理分析与应用、大数据运维保障、大数据安全与运营服务、大数据咨询与服务等相关方向。

( 二)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以破 “ 四唯”和立 “新标”为突破 口,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把技术人才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能力、技术创新能力、行业规划能力、产品开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等纳入评价标准,促进职称评价标准与企业用人标准相融合。

( 三)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在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指导下,坚持标准引领,以职业属性和专业要求为基础,探索建立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加快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工作。

( 四)严格评审纪律管理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瓴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组建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大数据高评委),承接全省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省大数据高评委办公室设在瓴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成员由瓴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其他工程高级评委会不再受理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 省大数据高评委办公室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下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量化标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大数据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仍由省经信厅统一组织。

( 二)组建专家库

省大数据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省大数据高评委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企事业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行业知名学者等按一定比例组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 3 年调整 1 次,每次调整人数在 1/3 以上。

( 三 )高级工程师评审流程

申报及评审工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条件,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为保证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把关。

3.主管部门审核。市、县申报材料由市、县经信局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初审,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经审核后报送至省大数据高评委。

4.评前准备。省大数据高评委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并在召开省大数据高评委评审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 11 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不少于3名专家。省大数据高评委办公室应提前向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及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评议组根据评价条件,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瓴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省大数据高评委办公室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最终结果由瓴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文公布。

( 四)其他要求

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监制,瓴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委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省大数据高评委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督促省大数据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省大数据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对已参加评审且取得资格的对象,依法予以撤销。

(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经信厅要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建立健全复审复查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 三)认真总结完善。省大数据高评委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各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大数据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价标准,探索推进大数据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本实施方案自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附件

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

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部署任务,为适应大数据技术不断发展,加速集聚和培养大数据技术人员,加快大数据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大数据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大数据技术理论研究、大数据架构与管理、大数据系统研发、大数据处理分析与应用、大数据运维保障、大数据安全与运营服务、大数据咨询与服务等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一)大数据技术理论研究方向:研究和开发大数据采集、清洗、存储及管理、流通、分析及挖掘、展现及应用等有关技术,包括从事数据挖掘理论与算法、高性能数据计算、隐私数据计算等技术理论研究的人员。

( 二)大数据架构与管理方向:研究、应用大数据平台体系架构、技术和标准,包括参与大数据体系的应用架构设计、数据架构设计、数据要素流通方案设计、主数据标准定义等管理人员。

( 三)大数据系统研发方向:设计、开发、集成、测试大数据软硬件系统,包括从事大规模分布式存储、多源异构数据采集、数据可视化等应用研发相关的人员。

( 四)大数据处理分析与应用方向:进行大数据采集、清洗、建模与分析,包括从事大数据模型设计、大数据治理、大数据业务应用等相关岗位的人员。

( 五)大数据运维保障方向:管理、维护并保障大数据系统稳定运行,包括从事企事业组织运行相关的系统运营、系统运维等服务技术岗位的人员。

( 六)大数据安全与运营方向:监控、管理和保障大数据安全,包括从事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应用安全、等安全技术岗位的人员。

(七)大数据咨询与服务方向:提供大数据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包括从事大数据咨询、项目管理、测评等服务技术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大数据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大数据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大数据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大数据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评聘结合等要求

( 一)申报人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 二)申报人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要求。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信息技术及大数据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2 年以上。

2.  具有信息技术及大数据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相应的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3.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 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大数据专业工作的,需转评大数据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 1 年,且转评前后聘任中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相应年限(博士满2 年,硕士及以下满 5  年)。

4.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 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大数据工作满 1  年。

5.取得高级技师( 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实际从事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满4 年。

6.取得国家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高级数字技术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7.按照《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

( 二)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凭大数据领域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7)1 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 3 )1 项以上,或三等奖 1 项以上(排名第 1 );

2.主导(排名前 3 )编制 1 项以上本领域国际标准或主持制(修)订 1 项以上本领域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3.世界技能大赛银牌和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的“杰出技能人才”。

( 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之一:

1.具有信息技术及大数据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2.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 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大数据专业工作的,需转评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满 1 年,且转评前后聘任高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 5 年;

3.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 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大数据工作满 1 年。

( 四)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凭大数据领域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 1 项以上;凭大数据领域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1 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第 1 )1 项以上;

2.主持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 1 项以上;

3.主持制定 1 项以上本领域国际标准(或建议措施)或主持 2 项以上本领域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4.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浙江大工匠。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

(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热点问题及前沿研究的能力。

2.对大数据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见解,熟练应用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能对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掌握大数据领域技术的最新进展与应用成果,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2.对所从事的本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创见,能够主持完成大数据及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在省内同行专家或本专业领域中有较高知名度。

3.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的制订,具备对大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4.具备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前景分析能力。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 一)申报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受聘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以来,符合以下条件:

1.作为主要负责人从事大数据领域工作的过程中,具有主导大数据采集、清洗、存储、流通、管理、可视化分析与挖掘工作,制定大数据平台体系架构、技术和标准,设计、开发、集成、测试大数据软硬件系统等 7 大方向之一或以上的经历和能力。

2.作为主要负责人具有 1 项以上通过解决复杂技术命题或提出新技术解决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3.具备指导、培养本专业工程师以上人员的能力。

( 二)申报大数据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以来,需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满足第 1 项, 2-6 条需满足其中2 项:

1.有主持研究、设计、开发大数据技术理论研究、大数据架构与管理、大数据系统研发、大数据处理分析与应用、大数据运维保障、大数据安全与运营、大数据咨询与服务,7 大方向其中之一或以上的经历和能力,具备指导本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的能力和相关经历。

2.主持面对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挑战或业界关键挑战,能够跳出当前所负责的技术领域的限定,推动 1 项以上技术领域变革或开辟新的技术领域。

3. 能深刻洞察业界技术发展态势,有自己的见解与判断,在关键部分布局长远的发展策略,独立并主持制定相应的技术远景规划和关键策略。

4.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设计、研发、测试和管理工作。

5.制定所负责领域的技术标准,建设技术土壤、吸引和培养关键技术人才。

6. 曾担任过省级以上技术平台副职以上;具有担任 5 年以上大型以上企业(企业等级见附件)的技术副总以上职务工作经历。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 一)申报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受聘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以来,应具备( 1 )条件中的成果 1 项以上以及(2)至(5 )条件中的 1 项以上:

1.参与市(厅)级以上大数据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参与 1 项以上企业商用大数据领域项目,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影响力;或参与完成经自证(经专家论证或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或者专家评定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的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 1 项以上。

2.参与大数据领域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1项以上;或因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3.在B 类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或在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学术会议上做大数据领域相关专题或分会报告 1 次以上;或以主编或副主编的职务编写并出版大数据领域相关著作或译著 1 本以上。

4.作为排名第一的发明人取得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同时专利已投产或对外许可使用并有正常许可费收入。

5.参与大数据行业省级以上标准的编写 1 项以上,且标准已正式颁布并实施;或参与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大数据领域发展规划、战略决策等,并采纳应用或颁布实施。

( 二)申报大数据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 项以上:

1.主持完成 1 项以上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大数据领域发展规划、战略决策等,并颁布实施或采纳应用;或主持完成本专业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等2 项以上, 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或主持制定 1 项以上大数据平台项目的技术方向和发展战略,编制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规划,并被采纳实施。

2.作为骨干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 1 项以上(排名前 5 ),或主持国家级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大数据平台或商用大数据场景开发项目 1 项以上,取得经济效益不少于 1000 万元。

3.主持完成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为大数据相关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典型应用场景或优秀解决方案(产品)的项目、应用或方案(产品)1 项以上。

4.主持研发 1 项以上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的首台套项目,近三年年均产值 1000 万元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制(修)订国家标准(或国际建议)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排名前 3 );或主持完成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 1 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6.作为排名第一的发明人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2 项以上,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

7.作为主要完成人凭大数据领域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 3 )、三等奖(排名前2)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排名前3 )、优秀奖(排名前2)1 项以上。

8.主导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第十条  论文、著作等

申报大数据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作为第一执笔人发表大数据行业相关建议、提供决策咨询等2 篇以上,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排名第 1 )。

( 二)在 A 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或在 B 类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三)在大数据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做大会报告 1 次以上。

( 四)在省级以上或全国百佳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 1 部以上(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本人撰写或翻译部分不少于 8 万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大数据专业技术申报的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建立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标准体系和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 一) “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项目(课题)负责人,排名第一人。 “主要”是指项目排名前三位或项目中各专业的第一完成人( 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子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核心模块负责人,一般在总项目排名前五位。

( 二)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三)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可并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视作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 四)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指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大数据类社会团体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

( 五)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 六)其它社会力量奖一类奖指取得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等颁发的奖项、二类奖指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全省性社会团体颁发的奖项。

(七)共同第一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视同通讯作者,但每次申报最多认可 1 篇。

( 八)国家级重大项目,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项目、中央财政资助的重大工程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九)国家级项目,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十)省(部)级重点项目,指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委重点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 5 千万以上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十一)子课题项目相比主体项目降一级,如国家级重大项 目的子课题视为国家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的子课题视为省(部)级重点项目。

(十二)大中型企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最新版)进行认定。

(十三)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经济效益需提供合同、发票或专项审计报告等转化效益证明。

(十四) “ 以上”均含本数(本级)。

第十四条  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 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 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 一 )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

(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资历的申报人员,故意抬高自评分值,致使其自评得分明显高出审议组或评委会审核得分的,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按自评分规定分值及采用标志性业绩、高技能人才或破格方式进行申报的人员,需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况进行面试答辩。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5 年3 月 1  日起施行。

附:1.浙江省学术期刊分类表

2.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大数据项目复杂度评估参考维度

4.大数据产品运维,服务等级分类表5.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图片[1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大数据和区块链等三个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人事〔2025〕21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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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区块链专业高级职称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区块链是我国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 口,对于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为 了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发展、提升竞争力,加快培育区块链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区块链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区块链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完善区块链行业人才培养体系为目标, 以加强区块链技术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导向,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职称、唯奖项倾向,加快形成导向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好中选优的区块链专业高层次人才职称制度,全方位打造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高地,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我省区块链技术领域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评审对象

本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在我省从事区块链基础研发、区块链应用开发、 区块链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合理设置适用范围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区块链产业发展需要, 以及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在充分考虑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区块链领域技术人员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将本评价条件的适用范围设置为区块链基础研发、 区块链应用开发、 区块链技术服务等相关方向。

(二)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 口,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 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把技术人才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能力、技术创新能力、行业规划能力、产品开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等纳入评价标准,促进职称评价标准与企业用人标准相融合。

(三)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在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指导下,坚持标准引领, 以职业属性和专业要求为基础,探索建立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加快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工作。

(四)严格评审纪律管理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蚂蚁集团负责组建浙江省区块链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区块链高评委),承接全省区块链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省区块链高评委办公室设在蚂蚁集团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成员由蚂蚁集团、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其他工程高级评委会不再受理区块链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省区块链高评委办公室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下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量化标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区块链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仍由省经信厅统一组织。

(二)组建专家库

省区块链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省区块链高评委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企事业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行业知名学者等按一定比例组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1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

(三)高级工程师评审流程

申报及评审工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条件,准备相应评审材,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为保证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把关。

3.主管部门审核。市、县申报材料由市、县经信局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初审,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经审核推荐后报送至省区块链高评委。

4.评前准备。省区块链高评委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并在召开省区块链高评委评审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不少于3名专家。省区块链高评委办公室应提前向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及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评议组根据评价条件,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蚂蚁集团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省区块链高评委办公室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最终结果由蚂蚁集团发文公布。

(四)其他要求

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监制,蚂蚁集团颁发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委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省区块链高评委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督促省区块链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省区块链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对已参加评审且取得资格的对象,依法予以撤销。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经信厅要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建立健全复审复查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省区块链高评委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各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区块链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价标准,探索推进区块链专业职称制度改革。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区块链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附件

浙江省区块链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不断提升区块链行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能力,建立健全符合区块链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畅通区块链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区块链行业,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区块链基础研发、应用开发、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 一)区块链基础研发方向:包括区块链平台协议,跨链协议,网络协议,共识算法,密码学算法,智能合约虚拟机,分布式存储,软硬一体化,隐私保护,形式化验证等。

( 二)区块链应用开发方向:包括区块链应用架构设计,应用系统、智能合约研发,安全隐私方案、集成解决方案设计等。

( 三)区块链技术服务方向:包括区块链合约审计,模糊测试,质量工程,性能评测,远程部署系统,调试工具,升级功能,监控系统,预警功能,系统维护工具等。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区块链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区块链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区块链产业发展,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具备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领导能力,积极为区块链产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评聘结合等要求:

(一) 申报人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 申报人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要求。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计算机及区块链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2.具有计算机及区块链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相应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3.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区块链工作的,需转评区块链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1年,且转评前后聘任中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相应年限(博士满2年,硕士及以下满 5  年)。

4.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区块链工作满 1  年。

5.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实际从事区块链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6.取得数字技术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区块链专业)。

7.按照《浙江省区块链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

(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

1.凭区块链领域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7)1项,或二等奖(排名前3 )1项,或三等奖(排名第1 )1项;

2.主导(排名前3)编制1项本领域国际标准(或建议措施)或主持制(修)订1项本领域国家(行业)标准,并已颁布实施。

3.世界技能大赛银牌和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的“杰出技能人才”。

( 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计算机及区块链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区块链专业工作的,需转评区块链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满1年,且转评前后聘任高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

3.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区块链工作满1年。

( 四)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和业绩之一的,可直接申报:

1.凭区块链领域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凭区块链领域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1项,或二等奖(排名第1 )1项。

2.主持制(修)订1项本领域国际标准(或建议措施)或主持2项本领域国家标准,并颁布实施。

3.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浙江大工匠。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

( 一)申报区块链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热点问题及前沿研究的能力;

2. 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

3. 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

( 二)申报区块链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 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全面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并能分析、追踪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3.科研水平、学术造诣较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引领科技发展前沿研究的能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 一)申报区块链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受聘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完成 2 个或以上区块链应用开发项目,领域涵盖包括区块链应用架构设计、应用系统开发、智能合约研发,安全隐私保护方案以及集成解决方案设计等,并在项目中承担关键技术问题的解决与技术决策制定。

2.主要参与完成 2 个或以上区块链基础技术研发项目,领域涵盖包括区块链平台协议、跨链技术、 网络协议优化、共识算法创新、密码学算法应用、智能合约虚拟机开发、分布式存储解决方案、硬件与软件一体化设计, 以及隐私保护和形式化验证技术等,并为所参与项目的技术进步做出显著贡献。

3.主持完成 1 个或以上区块链系统评测项目,包括智能合约审计、模糊测试、质量工程设计、 以及性能评测等,能够针对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和性能进行深入分析和优化建议。

4.主持统筹3 个或以上区块链部署运维相关项目,涉及领域包括链平台远程部署系统构建、调试工具开发、系统升级机制设计以及链平台监控系统建设、预警功能整合和系统维护工具创新等,展现对于区块链系统生命周期管理的全面掌握和优化能力。

( 二)申报区块链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来,符合以下条件(其中第 1 条必须满足, 2-6 需满足其中 2 条 ):

1.有主持研究、设计、开发区块链基础研发、应用开发、区块链技术服务等三大方向之一或以上的经历和能力,并具备指导本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人员能力和相关经历。

2. 主持面对企事业单位区块链技术领域的重大技术挑战或业界关键问题,提出并实施变革性的技术解决方案,引领技术趋势,或成功开辟新的技术发展领域。

3.对区块链技术发展趋势有深刻洞察,形成自己的见解并独立主持制定符合长远发展的区块链技术战略和相关规划。

4. 主持完成至少 1 个对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块链关键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设计、研发、测试和管理工作。

5.设立区块链领域的技术规范或标准,构筑技术生态,吸引和培育关键技术人才。

6.担任省级以上技术平台副职以上;或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重要科技部门工作 5 年以上;或从事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本专业相关工作 5 年以上,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并主持完成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设计、研发、测试和管理工作;或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10 年,积累了深厚的关键核心项目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 一)申报区块链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受聘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来,专业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2 项以上:

1.主要参与完成 1 项以上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订的区块链领域发展规划、战略决策等,并采纳应用或颁布实施。

2.主要参与完成(排名前 5 )被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为区块链相关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典型应用场景或优秀解决方案(产品)的项目、应用或方案(产品)或区块链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 1 项以上。

3.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省级地方( 团体)标准、规程、规范 1 项及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作为排名第一的发明人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 1 项以上,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专利已投产或对外许可使用并有正常许可费收入,下同)。

4.参与区块链领域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1项以上;或因区块链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5.在 B 类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学术会议上做区块链领域相关专题或分会报告 1 次以上;或编写并出版区块链领域相关著作或译著 1 本以上(排名前3 )。

( 二)申报区块链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来,专业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2 项以上:

1.主持完成 1 项以上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区块链领域发展规划、战略决策等,并颁布实施或采纳应用。

2.主要参与(排名前 5 )完成国家级重大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国家级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 1项以上。

3.主持完成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为区块链相关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典型应用场景和或优秀解决方案(产品)的项目、应用或方案(产品)1 项以上。

4.主持研发 1 项以上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的首台套项目。

5.主要参与(排名前3 )完成制(修)国际标准(或国际建议)1 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主持完成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 1 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作为排名第一的发明人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2 项以上,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

6.主要参与区块链领域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 3 )、三等奖(排名前 2)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排名前3 )、优秀奖(排名前2)1 项以上;或因区块链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级表彰。

( 三)申报区块链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还应具备下列理论成果之一:

1.作为第一执笔人发表区块链行业相关建议、提供决策咨询等 2 篇以上,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排名第 1 )。

2.在 A 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 B 类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在区块链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做大会报告 1 次及以上。

4.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 1 )编写区块链领域相关著作或译著 1 本以上,并由省部级以上出版社或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区块链专业技术申报的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建立浙江省区块链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标准体系和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 一) “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项目(课题)排名第一的负责人,未注明排名的奖励在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内不限排名。

( 二)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三)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可并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视作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 四)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指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区块链类社会团体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

( 五)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 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 六)其它社会力量奖一类奖指未取得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等颁发的奖项、二类奖指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全省性社会团体颁发的奖项。

( 七)共同第一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视同通讯作者,但每次申报最多认可 1 篇。

( 八)核心期刊或会议论文,指中国计算机学会、 中国通讯学会、 中国自动化学会等区块链相关国家级学会推荐的学术会议和期刊论文,及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论文。

(九)国家级重大项目,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项目、 中央财政资助的重大工程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十)国家级项目,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十一)省(部)级重点项目,指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委重点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十二)子课题项目相比主体项目降一级,如国家级重大项 目的子课题视为国家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的子课题视为省(部)级重点项目。

(十三)大中型企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最新版)进行认定。

(十四) “ 以上”均含本数(本级)。

第十三条  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 3 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 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

(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资历的申报人员,故意抬高自评分值,致使其自评得分明显高出审议组或评委会审核得分的,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通过自评分申报的人员以及高技能人才申报人员需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况进行面试答辩。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5 年3 月 1  日起施行。

附:1.浙江省区块链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2.浙江省学术期刊分类表

3.项目等级分类表

4.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图片[26]-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大数据和区块链等三个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人事〔2025〕21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图片[27]-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大数据和区块链等三个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人事〔2025〕21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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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3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大数据和区块链等三个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人事〔2025〕21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图片[3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大数据和区块链等三个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信人事〔2025〕21 号-全国职称政策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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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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