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新闻专业人员高级记者和高级编辑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出版专业人员编审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宣〔2021〕44 号

各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新闻专业人员高级记者和高级编辑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出版专业人员编审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 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宣 传 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 8 月 9  日

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以及《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科学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 专 业 人 员 申 报 研 究 员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社会科学研究员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科学研究的正确方向,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秉持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致力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较好承担并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 具备从事科研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及语言能力,具备从事科研工作必需的身心条件。

第五条    申报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担任副研究员职务 5 年以上;

具有其他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相关工作的,需按规定先转评为副研究员并实际聘任满 1 年,且与原副高级职务任职时间累计满 5 年以上;

担任其他正高级职务 1 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相关工作满 1 年,且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六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前沿领域突破,在理论研究、社科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 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审研究员:

(一)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 目(排名第一)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 目(排名第一);

(二)应用对策研究报告等应用性成果(排名第一)得到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肯定性批示 1 件,并在实际推广应用,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排名第一);

(四)入选省部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

(五)在社科专业领域荣获省部级以上重大个人荣誉。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要求。 申报对象近3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对象参加继续教育应达到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相应要求。

(三)事业单位评聘要求。 事业单位 申报对象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人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 申报条件外,还需符合相应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运用社会科学政策理论指导实践,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

2 . 系统掌握社会科学研究规律,精通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3 . 较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能适应时代需求开展深入研究。

(二)专业工作能力

1. 科研能力强,对本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

2.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3.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起草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能够根据党委政府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主要业绩成果

实行代表作制度,着重考察业绩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 内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产生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 公开出版(发表)理论著作、学术论文或撰写调研报告,累计不少于 30 万字。 同时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

1. 研究成果(排名前二)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国家级重要规划1项以上,或入选省级重要规划2项以上,或被省市党委、政府正式应用采纳2项以上;

2.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课题3项以上;

3. 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相应的省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省领导明确肯定性批示(排名第一)3项以上;

4. 省级研究单位人员获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1项以上,省级以下研究单位人员获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1 项以上;

5. 主要参与(排名前二)完成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3项以上;

6.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独作)1部以上;

7. 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刊物、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全国性权威报刊理论版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理论文章)3篇以上,在省级权威报刊理论版、专业学术期刊上(不含增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理论文章)3篇可视同1篇。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社会科学研究专业相关,且为担任副研究员职务以来或近 5 年取得。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为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 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社科研究事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加以充实、完善 。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 3 年 内不得 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委宣传部、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 自 2021  年 8  月 9  日起施行。

浙江省新闻专业人员高级记者和高级编辑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以及《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新闻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内经国家新闻出版、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新闻类期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并取得新闻记者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新闻专业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认真履行新时代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 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 良,具有 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热爱新闻工作,具备相应的新闻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真实、客观、公正、及时、生动地采摄刊发编播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需要的新闻报道,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新闻作品,为推动新闻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申报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职务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务5 年以上;

具有其他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现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相关工作的,需按规定先转评为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并实际聘任满 1 年,且与原副高级职务任职时间累计满 5 年以上;

担任其他正高级职务 1 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新闻相关工作满 1 年,且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六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取得新闻战线重大研究成果和前沿业务领域突破、在新闻事业发展中作出 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记者或高级编辑:

(一)主创(排名前 3) 的新闻作品获中国新闻奖一等奖 1件以上;

(二)入选省部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

(三)在新闻专业领域荣获省部级以上重大个人荣誉。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要求。 申报评审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资格者,近 3 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评审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资格者,参加继续教育应达到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相应要求。

(三)事业单位评聘要求。 事业单位 申报对象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人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 申报条件外,还须达到相应的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较好运用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新闻工作实践与新闻理论研究,有较深的新闻学术造诣。

2 . 系统掌握新闻运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专业功底,熟悉媒体融合等新闻专业相关知识。

3 .  了解本领域本专业的发展方向,能适应时代需求不断创新创优。

(二)专业工作能力

1 . 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新闻采编等专业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卓著,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采写或编发了 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作品,一般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策划开展过重大主题报道。

2 . 新闻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新闻宣传或管理能力,能够解决专业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 . 是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 . 取得重大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新闻相关研究成果,推动新闻行业发展。

(三)主要业绩成果

应具备下列 3 项条件中的 2 项(第一项为必备项):

1 . 本人主创的新闻作品获得浙江新闻奖、浙江广播电视新闻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1  件以上;

2 . 本人主创或参与的新闻作品成果丰富,获省级以上新闻奖项数量较多,获奖层次较高(含市、县媒体单位申评者获市级政府奖一等奖);

3 . 任期内在宣传管理、重大新闻报道、重大传播活动等方面组织策划、舆论引导的表现与业绩突出,或在新闻工作的某个领域业绩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

( 四)论文或著作

应具备下列 2 项条件中的 1 项:

(一)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具有较高质量的新闻论文 3篇以上(每篇字数 2000 字以上),其中独著不少于 2 篇;

(二)正式撰写出版 1 部 以上新闻理论专著(不含一般性资料汇编,与人合著的本人参与撰写部分不少于 8 万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新闻专业相关,且为担任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务以来或近 5 年取得。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为浙江省新闻高级(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 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并根据新闻事业与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加以充实、完善 。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新闻学、传播学、广播电视学、网络新闻学、编辑学、摄影学、摄像学等与新闻有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专业。

(二)从事新闻采编业务是指:从事新 闻采访、通联、摄影、摄像、编辑、编导、后期制作和互联网及衍生的官方微博、微信、APP 等新媒体内容生产,以及新闻管理等工作。

(三)专业业务带头人或骨干是指:新闻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版面、栏 目 责任编辑或制片人,首席记者、首席编辑等 。

( 四)新闻作品获奖的主创者以获奖证书载明、评奖单位认定等主创名单为依据。

(五)“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 3 年 内不得 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委宣传部、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 自 2021  年 8  月 9  日起施行。

浙江省出版专业人员编审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以及《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出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内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并取得责任编辑证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编审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出版专业编审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出版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编审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出版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出版工作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注重提升 自 身 岗位胜任能力和运用政治理论、专业知识解决出版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较好承担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出版事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申报编审职务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担任副编审职务 5 年以上;

(二)具有其他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现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相关工作的,需按规定先转评为副编审并实际聘任满 1年,且与原副高级职务任职时间累计满 5 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正高级职务 1  年 以上,因工作 岗位变动,从事出版相关工作满 1 年,且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六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和前沿业务领域突破、在出版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审编审:

(一)独立策划兼责任编辑的出版项 目 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优秀图书、中国 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正式奖;

(二)入选省部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

(三)在出版专业领域荣获省部级以上重大个人荣誉。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要求。 申报对象近 3  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对象参加继续教育应达到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相应要求。

(三)事业单位评聘要求。 事业单位 申报对象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人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 申报条件外,还须达到相应的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 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运用出版政策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有较高的 出版学术造诣。

2 . 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熟悉编辑出版、经营管理、版权运营、数字出版等专业知识。

3 . 比较了解出版专业领域现状、发展趋势和新技术新要求,能适应时代需求不断创新创优。

(二)专业工作能力

1 . 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 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 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 出版工程项 目 等 。

2 . 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出版、设计制作、栏目 主持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 . 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 . 取得重大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出版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出版业发展。

(三)主要业绩成果

应具备下列 9 项条件中的 3 项以上:

1 . 制定推动出版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文件、制度或报告,以党委、政府或部门文件形式下发 2 种以上,并在工作实施中取得了较好效果;

2 . 主持图书、电子音像、数字出版物等重点出版项 目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取得突出业绩;

3 . 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电子音像、数字出版物,被列入国家级重点出版项 目、规划,并在任期内 出版 2 种(套)以上,或被列入省级重点出版项 目、规划,并在任期内 出版 4 种(套)以上;

4 . 主持开发并实施的融合发展项 目入选国家新闻出版改革项 目 库、国家数字出版精品遴选推荐计划,或获得省级以上文化产业资金扶持,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 . 独立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期刊、电子音像、数字出版物或担任主编、责任编辑的期刊,获得国家级奖 1 个或全国性专业奖 2 个或省部级一等奖 3 个,或独立担任封面装帧设计的出版物,其封面装帧设计获得国家级奖 2 个或省部级一等奖 3 个;

6 . 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期刊、电子音像、数字出版物,被评为全国优秀畅销出版物,或发行的图书、期刊数量在 3 万册以上,数字出版物阅读量(转发率、下载量)较大,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2 种 以上;

7 . 主持策划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国家、省重点图书、电子音像、数字出版物,出版后被国家级报刊选载、评论,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担任执行主编(栏 目 负责人)的期刊、栏 目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 5 篇 以上被国家级报刊转载、评介;

8 . 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期刊、电子音像、数字出版物向海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 2种(套)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9 . 指导、培养年轻编辑人员取得显著成效,并能提交相关指导材料(包括具体的指导措施、培养成果等)。

( 四)论文或著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1 . 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具有较高质量的出版专业论文3 篇以上(每篇字数 2000 字以上),其中独著不少于 2 篇;

2 . 正式撰写(翻译)出版 1 部 以上出版专业理论专著( 不含一般性资料汇编,与人合著的本人参与撰写部分不少于 8万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出版专业相关,且为担任副编审职务以来或近 5年取得。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为浙江省出版专业人员编审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 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并根据出版领域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加以充实、完善。

第十一条    出版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3 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 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相关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 3 年 内不得 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委宣传部、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 自 2021  年 8  月 9  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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