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和中 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5〕70号)要求,经 研究,2025年度浙江省档案专业人员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委员会和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审会议定于2025年10月召开,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档发〔2021〕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评价条件)规定执行,具体可通过浙江档案网(www.zjda.gov.)“人才职称”栏目《档案职称工作“工具包”》中查询。
二 、申报要求
( 一)坚持德才兼备。申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和道德品质,热爱档案工作,恪尽职守,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技 术水平、突出的工作业绩和创新研究能力。
(二)考试合格证明。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 格人员须持有效期内的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合 格证明和成绩,有效期最早计算至2023年1月。
( 三 ) 继 续 教 育 学 时 证 明 。 申 报 人 员 须 提 供 近 3 年 (2022—2024年)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档发 〔2018〕21 号)文件执行,每年度档案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 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合计应达90学时。
(四)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自评分表(以下简称自评分表)。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 填报自评分表。对不具备副研究馆员一般申报条件规定的学 历、资历,但档案工作业绩突出,按照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 经用人单位审核、档案主管部门复核,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 70分,并符合评价条件要求的人员可以申报参加副研究馆员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五)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人员近3年(2022—2024 年)的单位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六)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 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按要求完善“个 人基本信息”“我的业绩档案”后申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 作出承诺。业绩档案是职称申报的基础,是职称评审的重要 依据,务必填写详实、规范。
(二)单位审核。用人单位负责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对申 报人员基本信息、业绩档案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信息无误。对自评分表,用人单位 须进行审核并盖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 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择优 推荐参加评审,并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
(三)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档案职称申报受 理点、人力社保部门按分配账号登录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材料 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
申报人员、用人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 登录账号相同,自行注册;有关主管部门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具体申报、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2。
四 、申报时间
个人申报开始时间为7月25日,截止时间为8月25日。 用人单位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9月5日。市级和省级主管部 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9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业绩等相 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
五、评审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有关规定,收 取评审费每人280元。
六 、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1. 业绩材料。提交评审的个人业绩材料须为申报人员任 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要求突出专 业代表性,符合评价条件要求,集体项目须提供本人系主要贡 献者依据。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影响正常申报工作,其产生的后果由个人或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 自评分表等材料。自评分表、从事档案工作年限证明等可在网上自行下载,以电子形式填报后由用人单位盖章,作为相关附件上传管理服务平台。自主评聘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及外省有关单位须上传评审委托书。
3.今年起,管理服务平台自动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表》,评审通过后将定期归档至“浙江数字档案系统”。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管理服务平台,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存入申报对象个人档案。
(二)社保证明要求
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 须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 数据。如在外省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须由个人提供并上传 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三)面试答辩要求
高评委办公室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档案研究馆员职务 任职资格人员统一组织业务面试,时间另行通知。面试成绩 当年有效。
(四)纪律要求
凡发现申报的业绩等信息存在冒名或与现实情况严重不 符的,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申报人员当年评审资 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用人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 员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通报。
高评委办公室,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省府大院2号楼省档案局3043室;联系人:汪斌、宋华;联系电话:0571-81051953、81051960。
附件:1. 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
2. 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3. 档案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自评分表
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 年 7 月 7 日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