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1〕1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本资格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pdf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8月11日

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以及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发展需要和系统教师工作特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研人员。

第三条  设区市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县(市、区)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师职称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行政学院)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校姓党,坚持党校教师姓党,坚持用学术讲政治;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遵纪守规,   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行政学院)声誉。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违背党性原则、党的政治路线;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定资格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核合格后,可初定相应职称: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可初定讲师职称。

(二)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可初定助教或助理讲师职称。

(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教或助理讲师职称。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 2 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 4 年以上。

第八条  专业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第1、2项为必备条件:

1.  能独立讲授 1 门以上课程。

2.  提交3篇(部)代表作;或在CSSCI或北图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  参与完成县(市、区)级以上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1项以上。

4.  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社会调查,参与撰写调研报告。

5.  有 1 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获设区市级党校(行政学院)以上教学一等奖。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受聘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 1 次以上优秀,在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 1 年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一)在CSSCI或北图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获设区市级党校(行政学院)以上教学一等奖2次以上。

第五章   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讲师职称:

(一)在我省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 二)获得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 2 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 5 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项 ,其中第 1 、2 项为必备条件:

1 .在主体班次承担1个以上教学专题,教学效果良好。

2 .提交 4篇(部)代表作,其中2篇(部)代表作需经同行专家鉴定;或在CSSCI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 .每年完成基层理论宣讲 1 个以上专题。

4 .由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评选。

5 .主持并完成县(市、区)级以上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1项以上,并形成调研报告。

6.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排名第一)1 项以上,或获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排名第一 )1 项以上。

7 .确定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个一批”人才培养对象及相应等级以上人才称号。

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课或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教学一等奖或被评为省级党课名师、理论宣讲先进个人等相应理论宣讲名师 1 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2 篇(部);被评为设区市级党课名师、理论宣讲先进个人等相应理论宣讲名师 1 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1 篇(部)( 以上奖项可累加计算,但至少需提交 1 篇(部)代表作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二)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受聘讲师职务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 1 次以上优秀,在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提前 1 年申报评审高级讲师职称:

( 一)在 CSSCI 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 二)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1 次以上且在 CSSCI 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1 篇。

(三)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一等奖 1 项以上( 二等奖2 项以上)(排名第一)。

( 四)获设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人才称号。

第六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副教授职称:

( 一)在我省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 二)获得博士学位,且受聘讲师职务 2 年以上。

( 三)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讲师职务 5 年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 项,其中第 1、2 项为必备条件:

1 .在主体班次承担 1 个以上教学专题,教学效果良好。

2 .提交 4 篇(部)代表作,其中 2 篇(部)代表作需经

同行专家鉴定;或在权威核心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1篇以上。

3 .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主持开发本校( 院)认定的主体班次教学新专题 1 个以上;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由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评选。

4 .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 1 项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 1项。

5.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二)1 项以上;或获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1 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2 项以上;或获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或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排名第一)2 项以上。

6.确定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 三个一批” 人才培养对象及相应等级以上人才称号。

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 1 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2 篇(部);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二等奖(含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或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 1 次 ,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 1 篇(部)( 以上奖项可累加计算,但至少需提交 1 篇(部)代表作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 二)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2 次以上。

(三)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一)1 项以上且在主体班次承担 1 个以上教学专题。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受聘讲师职务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 1 次以上优秀,在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一)条和第( 二)、( 三)、( 四)条中的一条,可提前 1 年申报评审副教授职称:

(一)在 CSSCI 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 篇以上(其中一类核心期刊论文 1 篇以上)。

( 二)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2次以上;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2 次以上;或获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4 次以上。

(三)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 1 项以上(排名第一);或获市厅级一等奖 1 项以上(排名第一)。

( 四)获设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七章   正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高级讲师职务 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讲师职称。

第十七条  专业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 项 ,其中第 1、2 项为必备条件:

1 .在主体班次承担 2 个以上教学专题,教学效果良好。

2.提交 5 篇(部)代表作 ,其中 3 篇(部)代表作需经同行专家鉴定;或在 CSSCI 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3.每年完成基层理论宣讲 2 个以上专题。

4 .由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全省党校(行政学院) 系统精品课评选。

5.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 1 项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 1项或参与并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排名前三)1 项。

6.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1 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第一)2 项以上;或获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排名第一)2 项以上。

7.确定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 三个一批” 人才培养对象(期满考核合格)及相应等级以上人才称号。

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1 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2 篇(部);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 系统优秀课或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教学一等奖或被评为省级党课名师、理论宣讲先进个人等相应理论宣讲名师1 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 1 篇(部)( 以上奖项可累加计算,但至少需提交 2 篇(部)代表作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 二)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2 次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受聘高级讲师职务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 1次以上优秀,在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 1 年申报评审正高级讲师职称:

( 一)在CSSCI 或北图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 篇以上。

( 二)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2 次以上且在 CSSCI 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2 篇。

( 三)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一等奖 2 项以上(排名第一)。

( 四)被评为省“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

第八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教授职称:

( 一)在我省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进站前已取得副教授职称的博士后人员。

( 二)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

第二十条  专业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 项,其中第 1、2 项为必备条件:

1.在主体班次承担 2 个以上教学专题,教学效果良好。

2 .提交 5 篇(部)代表作 ,其中 3 篇(部)代表作需经同行专家鉴定;或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2 篇

以上;或在最权威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3 .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主持开发本校( 院)认定的主体班次教学新专题 2 个以上;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由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评选。

4.主持国家级课题 1 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 1项以上(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 2 项以上)。

5.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1 项以上;或获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2 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第一)3 项以上;或获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或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排名第一) 3 项以上。

6.确定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 三个一批” 人才培养对象(期满考核合格)及相应等级以上人才称号。

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 1 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2 篇(部);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二等奖(含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或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 1 次 ,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 1 篇(部)( 以上奖项可累加计算,但至少需提交 2 篇(部)代表作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 二)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1 次以上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3 次以上。

( 三)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排名第一 )1 项以上且在主体班次承担 2 个以上教学专题。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受聘副教授职务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 1 次以上优秀,在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一)条和第( 二)、( 三)、( 四)条中的一条,可提前 1 年申报评审教授职称:

( 一)在一类以上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 篇以上(其中权威核心期刊论文 1 篇以上)。

( 二)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1 次以上;或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优秀教学特别奖 1 次以上;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3 次以上。

( 三)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 1 项以上(排名第一)。

( 四)获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应对照相应层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非本系列职称人员,须转岗 1 年后转评本条件相应职称。转评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1 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上一年度参加评审未通过人员,本年度申

报评审,须增加与申报资格条件相对应的新成果。

第二十五条  代表作必须是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在有“CN”、“ISS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或在有“ISBN” 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上的独著。用稿通知的论文和著作清样,在内刊、各类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非正式出版物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代表作成果。

申报教授、正高级讲师职称和副教授、高级讲师职称,决策咨询报告和理论宣传文章可纳入代表作成果统计,但统计总数分别不超过 2 篇和 1 篇。

第二十六条  决策咨询报告和理论宣传文章的认定依据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制定的《校定重点核心期刊 目录(2019)》。

获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的按最权威核心期刊统计,获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按权威核心期刊统计,获正省部级批示的按一类核心期刊统计,获副省部级批示的按二类核心期刊统计,报送中央或国务院领导的内参按一类核心期刊统计 ,报送省( 部 )级领导的内参按 CSSCI来源期刊统计。

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在设区市级以上党报发表的理论宣传文章或被设区市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县( 区)委党校(行政学校)教师在设区市级以上党报发表的理论宣传文章或被县( 区)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可计入个人申报论文成果总数。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和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申报教授职称时,第二十条第( 一)款第 1 条中还须达到“近三年年均主体班授课不少于4 个班次,且 2/3 以上班次教学评价名次在2/3 以内”要求;第 4 条中省部级课题指江苏省社科基金项 目、全国地方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调研课题(须在完成结项的基础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1 篇与课题直接相关的CSSCI 来源核心期刊或完成 1 篇被省(部)级副职及以上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

江苏省党校( 行政学院 )系统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附录

一、本条件中有关词( 语 )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论文: 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 )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 .专业学术论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专辑、论文集等)上发表的论文,且可以在“中国学术期刊网( 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的论文。期刊论文每篇不少于4500 字 ,报纸理论宣传文章每篇不少于2000 字(其中《人民 日报》、《经济日报》、《光明 日报》不少于 1500 字)。

CSSCI 期刊:是指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集刊目录》)认定的学术期刊(包括 CSSCI 扩展版期刊)。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1 次相当于 1篇 CSSCI 期刊。

北图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学术期刊。

最权威核心期刊、权威核心期刊、一类核心期刊、二类核心期刊,是指中共江苏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制定的《校定重点核心期刊 目录(2019)》。

理论宣传文章:是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党报党刊发表的文章,内容主要是围绕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解读阐述、研究。报道类、信息类、访谈类

文章不属于理论宣传文章。

凭“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 的证明,被国际权威检索系统 SCI 、SSCI 收录在一区的论文视同校定权威核心期刊,收录在二区或三区的论文视同校定一类核心期刊,收录在四区的论文视同校定二类核心期刊。

3 .著作:指在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期刊查询网查询到的个人独立撰写的专著。字数在 18 万字以上( 市县党校教师要求 15 万字以上)。

4 .科研课题:一般指国家、省、市社科规划部门、科技部门下达的哲学社会(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项 目。

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社会( 自然)科学基金项 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 目以及参照国家级课题管理的项 目。

省部级课题是指省(含副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项 目、全国地方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调研课题以及参照省部级课题管理的项 目。

市厅级课题是指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课题、各设区市社会科学规划部门、科技部门下达的社会科学基金和软科学研究计划项 目以及厅局级单位立项的项目等。

5 .科研成果奖:含优秀学术研究成果奖、优秀理论宣传成果奖和优秀决策咨询成果奖。

6 .主体班次:指列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的班次。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本条件所规定的以上 ,均含本数。如 4 年以上含4

年,1 项以上含 1 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 .本条件规定的论文、著作等 ,凡没特别说明的 ,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同时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度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

4 .资历计算方法: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从受聘之 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度止。

5 .高一级学历( 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著作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课题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均截至申报当年 3 月 31  日为止。

6 .本条件所规定的一些数量要求 ,如代表作篇(部)数、课题项目数、获奖次数等,只是符合评审的基本条件,不是达到基本条件就必须评审通过,而是以质量为先,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全面客观综合地评价。

7 .同一内容的业绩成果 ,在同一人员的职称申报中不得重复使用。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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