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1〕2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办〔2003〕2号)中《江苏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和《江苏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pdf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8月16日

江苏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从我省轻工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出发,调动广大轻工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创优积极性,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综合能力水平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推进我省轻工行业持续高质量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轻工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涉及食品工业、粮食和食用油脂、民用制冷(部分工业) 、照明器具、 制浆造纸、 日用机械、日用硅酸盐、 日用化学品、 制盐及盐化工、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家具、室内装饰材料、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加工制作、塑料及高分子材料、金属(五金)制品、家用电器、 电光源、化学储能、衡器、 日用杂品、轻工装备(含模具、控制系统)、玩具、眼镜、印刷、包装等轻工行业领域内,从事应用及工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及管理、勘察设计、生产建设、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开发、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产品营销、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管理、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轻工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 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科研诚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服务轻工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奉献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 或不合格(不称职)的 ,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 ,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自次年起算的3年内不予接收其在本专业系列职称申报。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

评审中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 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 ,经考察合格 ,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经考察合格 ,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 ,经考察合格 ,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 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 ,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参与对本行业有关领域内产品的研究、 设计、 制造、试验检测、 技术改造、 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行业的专业技术分析、行业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市场营销及调查分析工作。

(三)参与过1项以上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工艺文件、管理办法等制(修)订工作。

(四)参与过所在单位中设备的运行管理、安装维修、调试改造等工作。

第八条 业绩、 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1项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取得1项工作成果获奖(科学技术、产品设计、优质工程等)。

(二)作为主要作者,在市级以上刊物、省级社会组织内刊或县(局) 级以上学术(行业) 会议上交流技术工作文章  1  篇以上。

(三) 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 ,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 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资格:

(一) 具备博士学位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1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轻工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

2 .高技能人才具备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者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轻工工程技术技能工作,获得江苏省技术能手、市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四至六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二至三名的,可直接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可破格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优秀专利(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优秀专利(及相应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 3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  项,该专利成果转化后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3 .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悉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对轻工行业发展有影响的县(局)级(或相应级别层次) 科研项目、 推广项目或专业课题。

(二)完成轻工行业中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研究、 设计、 制造或技术管理、 技术改造工作。

(三)完成本行业的专业技术分析、行业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及调查分析工作 ,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

(四)完成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 ,技术规范的编写 ,并获批准、发布、 实施。

(五)完成所在单位中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仪器、设备操作手册编制、运行管理、安装维修、调试改造等工作 ,有效保证仪器、 设备正常生产运行。

(六)作为技术人员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新材料  1  项以上 ,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利用新方法,完成  1  项对本行业发展有影响的计量、检测、 试验、 检验的技术应用工作并证明有效。

第十一条 业绩、 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 ,须具备下列条件至少 2  条:

(一)县(局)级及以上科技奖等相应奖项的完成人之一(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 参与完成  1  项技术难度较高的轻工装备、 产品或关键部件、材料等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管理 ,或实用技术的创新应用 ,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参与完成  1  项市(厅) 级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成果应用后,经行业实践或市场验证 ,取得较好效果。

(四)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2) 或实用新型专利 (排名前3)1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报告、立项研究(论证) 报告  1  篇及以上。

(六) 参与制定  1  项有关本行业或企业战略发展规划 ,经实施后取得较好效果; 或参与提出  1  项科技建议 ,为县(局)级及以上部门采纳,对轻工行业科技进步和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或参与完成 2  项市(厅)级或3项县(局)级有关项目的情报资料搜集、整理、汇编等工作对实际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七)参加完成 1 项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 ,或参加本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 ,并获批准、 发布,用于生产实践。

(八)参与编著本行业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承担  2  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及以上专业期刊、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内部刊物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 1 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及以上行业或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报告)  1  篇; 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有较高学术价值专业技术论文  1  篇 ,在参加市级及以上社会团体论文评比活动中获评优秀论文。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 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和流动站工作 ,经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重要依据。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 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 ,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1 .获得高级技师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 ,从事轻工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2 .高技能人才具备高级技师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或者具备工程师资格,从事轻工工程技术技能工作,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江苏工匠称号、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市级以上技术发明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际技能竞赛前八名、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成绩显著、 贡献突出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破格  1  年申报:

1 .省(部) 级科学技术奖、 技术进步奖、 技术发明发明奖(及相应奖项) 三等奖及以上获奖项目  1  项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 ,或市(厅) 级科学技术奖、 技术进步奖、 技术发明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获奖项目 2  项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其中优秀奖2  项)、江苏省专利奖金奖的主要发明人(排名前5) 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2) ,授权发明专利 2  项 ,并该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实践 ,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对本行业、本企业产品的主要开发研究、 设计、 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 主持完成  1  项本单位内新技术、 新工艺、 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研究、设计、应用、制造或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上述工作 3  项。

(三)主持完成本行业重大专业技术分析、行业科技咨询与管理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及调查分析2项及以上 ,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 ,并获批准、发布、 实施。

(五)完成大、中型企业中精密、大型、稀有、高性能关键设备等复杂仪器、设备操作手册编制、运行管理、安装维修、调试改造等工作的全过程或重要成套设备的管理、 养护、 维修等,有效保证仪器、 设备正常运行。

(六)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产品、 新材料 2  项以上 ,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对本行业发展有影响的计量、检测、 试验、 检验技术的研究工作 ,并证明有效。

(八)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  1  项大型或  2  项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 承包、 施工、 验收任务; 或完成  1  项大型或 2  项中型工程新建、 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 方案制定、 设计、 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四条 业绩、 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六)中任一项,及(七)至(九) 中任一项:

(一)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及以上1  项的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 主持完成 2  项技术难度较高的轻工装备、 产品或关键部件、材料等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管理 ,或实用技术的创新应用,经行业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负责完成 2  项省(部) 级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成果应用后 ,经行业实践或市场验证 ,取得较好效果。

(四)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 4 项以上(排名前2) ,并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实践 ,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 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  1  项国家、 地方、 行业技术标准、 团体标准、 技术规范及  1  项产品标准的制定 ,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 3  项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 ,并获批准、公布 ,用于生产实践。

(六) 主持制定  1  项有关本行业或本单位重大战略发展规划 ,经实施后取得较好效果; 或牵头提出  1  项科技建议 ,为省级及以上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对轻工行业科技进步和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或负责完成 2  项省级及以上有关项目的情报资料搜集、整理、汇编等工作,对实际工作具有重大指导作用。

(七) 作为主要编著者 , 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撰写5 万字以上) 以上。

(八) 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内部刊物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  1  篇以上; 或在省级及以上行业或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报告)1  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有较高学术价值专业技术论文  1  篇以上 ,在参加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论文评比活动中获评优秀论文。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九)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行业、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 技术分析报告、 实例材料、 重大项目立项报告等 2  篇及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 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在我省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轻工工程科研工作,进站前已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在站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重要依据。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破格申报:

1 .省(部) 级科学技术奖、 技术进步奖、 技术发明发明奖(及相应奖项) 一等奖  1  项(排名前8) ,或二等奖  2  项(排名前5) ,或三等奖 3  项(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 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

3.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其中优秀奖2项)、江苏省专利奖金奖的主要发明人(排名前 3  ) 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 2  项及以上(其中作为第一发明人至少  1  项) ,并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实践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 .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 级规划、 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 重点项目、 科研、 规划、 设计、 咨询、 推广及技术攻关、试验检测等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三)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 ,主持完成 2  项本单位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研究、设计、制造或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工作,具有行业推广应用示范性,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鉴定认可。

(四)主持解决本行业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具有行业推广应用示范性,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鉴定认可。

(五) 作为主要起草人 ,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 规范、 规程的制订或修订 ,或 2  项以上省级(团体) 技术标准、 规范、 规程等的制订或修订 ,并已公布实施。

(六)具有突出的创新和创造能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业绩、 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七)中任一项,及(八)至(十三) 中任三项: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  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 ,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  1  项或二等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三)省级社会力量设奖(须具有提名申报省级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资格)、市(厅)级的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 2  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四)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 ,完成  1  项技术难度较高的轻工装备、产品或关键部件、材料、工艺等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管理、技术攻关,实用技术的创新应用等,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轻工工程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  3项以上 ,成果转化为生产实践 ,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且可比性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七) 作为主要起草人或技术负责人制定本行业的省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 ,且该标准、规范已在行业(或细分行业)得到推广 ,取得明显的质量提升效果和经济效益。

(八) 作为主要编著者 , 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撰写10 万字以上) 以上。

(九)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  1  篇以上。

(十)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内部刊物(含论文集)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  1  篇以上。

(十一)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行业或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报告)  1  篇以上。

(十二)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有较高学术价值专业技术论文1  篇,并在参加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论文评比活动中获评优秀论文。

(十三)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行业、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 实例材料、 重大项目立项报告等 2  篇及以上。

(十四)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  1  项可替代  1  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  1  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 ,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 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 公示、 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轻工工程专业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中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淡化论文要求,加大对爱岗敬业、解决实际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要以职业能力和

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科研发展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 ,把技能技艺、 工作实绩、 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轻工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五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研究生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 ,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 ,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江苏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录

一、 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或“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简称“ 申报表”下同)。

2 .“ 申报高(中) 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 .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 ,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 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 .对照“政治素质、 职业道德要求” ,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5 .对照“继续教育要求” ,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 .对照“ 学历、 资历要求” ,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 .对照“专业能力要求” ,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 申报表”相应栏目内。

8 .对照“业绩、 成果要求” ,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业绩成果证件、 证明和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图纸、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的复印件。科研课题须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和实例材料等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 ,并按照顺序拟好目录和对应的页码装订成册。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 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重大: 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 影响广的。

2 .疑难: 暂不明晰 ,难以确定。 未来

3 .主持: 经某一级别部门书面认可或任命的 ,在工作中起支配、 决定作用的。

4 .主要参加者、 技术骨干: 指分项目的负责人 ,或中、 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5 .主要起草人: 指行业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 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 ,或分项、 子题的负责人。

6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主要对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 简历等) 、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 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7 .项目(或课题) :包括国家、 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任务。

8 .有关设计等级标准 ,大型、 中型、 小型工程的分类 ,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9.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0.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 自然科技奖、 技术发明奖等。

11.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2.项目负责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总责的人员,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13.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指在项目中负责承担主要技术工作或某一专业技术工作 ,或解决项目中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由获奖单位或业主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奖项申报原始材料。

14.重大疑难问题: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影响很大的问题。

15.关键技术问题:指在整个技术工作中最紧要的部分或转折点 ,对问题的解决起决定性作用。

16.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认定 ,一般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 ,或者50人以上重伤 ,或者5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 .经济效益: 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 ,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 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18.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 节能、 降耗、 增强国力、 军力等的效益。

19 .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 手册类、 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0.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 3000 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21 .期刊: 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 ,并取得 ISSN (国际标准刊号) 和(或) CN(国内统一刊号) 刊号。

22.报告论文:指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进行大会报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3 .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 学术交流、 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轻工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24.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 5 万字以上。

25.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 ,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凡冠有“ 以上” 的 ,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 论文、 交流论文、 技术报告等 ,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 公平、全面地评定。

3 .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

4.轻工行业包括食品工业、粮食和食用油脂、民用制冷(部分工业)、照明器具、制浆造纸、 日用机械、 日用硅酸盐、 日用化学品、制盐及盐化工、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家具、室内装饰材料、文教体育用品、 工艺美术品加工制作、 塑料及高分子材料、金属(五金)制品、家用电器、 电光源、化学储能、衡器、 日用杂品、轻工装备(含模具、控制系统)、玩具、 眼镜、印刷、包装等。

5 .本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 .资历计算方法: 从现专业技术职称(含同级) 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 .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8 .本条件所指水平 ,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9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 资历、 专业理论知识、 工作经历和能力、 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0.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国外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1.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及官方网站查询核验证明。如获优秀设计奖,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

12.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 ,其程序参照科学技术奖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 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 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 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根据专家评议意见 ,作出综合评价。

四、对技术报告、 论文、 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求的说明

1 .基本要求

提交规定数量的技术报告、著作、论文、专业文章或实例材料等复印件。

2 .专业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专业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同时须和本人取得上一专业技术职称后主要从事的工作岗位专业一致。

3 . 内容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需反映近几年取得专业技术工作的成绩,且为取得上一专业技术职称以后撰写。内容要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有一定的见解,应体现申报人员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论文替代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 规程、 图集、 导则、 指南、工法、授权发明专利、奖项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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