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江苏省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 ,不断提升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力度 ,建立健全适应养老护理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 ,科学、 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养老护理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激发广大养老护理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养老机构、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等单位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纳入卫生系列 ,设初级、中级、 副高级三个层次 ,对应名称依次为养老护理师、 主管养老护理师、 副主任养老护理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 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做到“两个维护”。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热爱养老护理工作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出现下列情形 ,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 或不合格(不称职) 的 ,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同时 ,该考核年度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等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专著、剽窃他人技术或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经查实 ,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并记入省诚信档案库。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 ,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 ,参加继续教育 ,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养老护理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 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养老护理师资格:
(一) 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养老护理师资格。
(二)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经考察合格 ,可初定养老护理师资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经考察合格 ,可申报评审养老护理师资格。
(四) 具备中专(含职高、技校) 毕业学历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经考察合格 ,可申报评审养老护理师资格。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了解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政策、 法律、 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 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项,以及 2-7 项中的两项条件:
(一) 平均每年从事养老服务一线护理、护理管理、 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 40 周。
(二) 能够依据照护计划独立完成老年人日常照护工作。
(三) 牵头参与老年人常见的意外事件紧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四) 经常性参与对实习生、 员工或者老年人家属等进行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经常性参与机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服务流程、质量管理、 感染防控等方案的制定或修订。
(六) 参加县(市、 区) 以上养老护理 (及相关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 ,或参与县(市、 区) 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 技能大赛的选手指导(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 ,或参与赛事执裁等工作。
(七) 经常性参与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筹开 , 或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业绩、 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 参加县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 技能竞赛并取得一等奖以上奖项 ,或获得县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 技能竞赛优秀教练称号。
(二) 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 1 项。
(三) 参与市(厅) 级以上本专业立项科研项目 ,且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四) 参与机构市(厅) 级以上本专业项目建设 ,且已通过审批。
(五) 经常性参与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 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六) 参与编写本专业各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及管理办法等 ,并已被采纳实施。
(七) 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著作、 译著 ,并已出版。
(八) 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1 篇。
(九) 在市级以上专业论坛(会议) 上宣读或公开交流专业论文 1 篇。
(十) 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个案分析、 专项论证、技术方案等研究报告 1 篇 ,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第四章 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 资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可初定或申报评审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
(一) 具备博士学位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经考察合格 ,可初定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
(二) 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取得养老护理师资格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可申报评审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
(三)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的 ,取得养老护理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
(四) 具备中专(含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养老护理师资格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6 年 ,可申报评审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
(五) 具备上述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养老护理师资格后,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报:
1. 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 , 或五一劳动奖章 , 或五一巾帼标兵等称号。
2. 省级以上养老护理技能竞赛 (及相应赛项) 二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或指导教练。
3. 本专业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熟悉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政策、 法律、 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具有指导、培养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项 , 以及 2-9 项中的三项条件:
(一) 平均每年从事养老服务一线护理、护理管理、 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 40 周。
(二) 熟练掌握老年人能力评估、风险评估、辅助用具需求评估等评估方法 ,对老年人常见身体、心理和社会功能等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护理计划并实施。
(三) 牵头参与老年人常见的意外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 培训演练、 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四) 经常性参与对实习生、低级别员工或老年人家属等进行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制订培训计划 ,编写培训教案 ,评估培训效果。
(五) 主持机构管理制度、 服务标准、服务流程、质量管理、 感染防控等方案的制定或修订。
(六) 运用质量管理工具对养老护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并持续质量改进。
(七) 参加市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或者参与市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大赛的选手指导(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或赛事执裁(不少于三次)等工作。
(八) 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筹开 ,或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建设工作,或参与三级以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的评估工作。
(九) 经常性参与本专业技术革新、 流程改造或再造、新项目推广与运用。
第十一条 业绩、 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 参加市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市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教练称号。
(二) 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 ,或“五一劳动奖章” ,或五一巾帼标兵等称号。
(三) 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 2 项。
(四) 市(厅) 级以上本专业立项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且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 主持完成机构市(厅) 级以上本专业项目建设 1项 ,且已通过审批。
(六) 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1 项 ,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 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编写本专业各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指导原则及管理办法等 ,并被采纳实施。
(八)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写并发布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九) 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著作、 译著 1 部(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并已出版。
(十) 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 1 篇。
(十一) 在省级以上专业论坛(会议) 上宣读或公开交流专业论文 1 篇。
(十二) 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个案分析、 专项论证、技术方案等研究报告 2 篇 ,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第五章 副主任养老护理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 资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可申报评审副主任养老护理师资格:
(一) 具备博士学位 ,取得主管养老护理师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可申报评审副主任养老护理师资格。
(二) 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 ,取得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可申报评审副主任养老护理师资格。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要求,取得主管养老护理师资格后,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
完成人。
2. 省级以上养老护理技能竞赛 (及相应奖项) 一等奖获得者或指导教练; 或者全国养老护理技能竞赛(及相应奖项) 二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或指导教练。
3.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 , 或五一劳动奖章 , 或五一巾帼标兵等称号。
4 .本专业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深入了解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政策、 法律、 法规、 标准和技术规范 ,并能在本专业领域中科学运用; 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 国内领先的方法和技术 ,并能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具有指导、培养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项 , 以及 2-9 项中的四项条件:
(一) 平均每年从事养老服务一线护理、护理管理、 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 35 周。
(二) 主持老年人能力评估、风险评估、辅助用具需求评估 ,识别复杂案例及难题 ,指导制订专项评估的实施计划并督促执行。
(三) 主持老年人意外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培训演练、 突发事件处置、 事后恢复及原因分析。
(四) 主持各级专业(专项) 培训或继续教育项目 ,制订培训计划 ,编写培训教案 ,评估培训效果。
(五) 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行业政策、 法规、 制度、标准、规划等方案的制定或修订。
(六) 构建质量管理工具 ,对养老护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并持续质量改进。
(七) 参与省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 技能大赛的选手指导(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 、或赛事执裁(不少于三次) 等工作 ,或参与省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 技能大赛的专家组工作。
(八) 主持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筹开 ,或主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建设工作 ,或参与四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项目的评估工作。
(九) 主持本专业技术革新、流程改造或再造、新项目推广与运用。
第十四条 业绩、 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一) 参加省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 技能竞赛并取得二等奖以上奖项 ,或获得省级以上养老护理(及相关职业) 技能竞赛优秀教练称号。
(二) 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 ,或五一劳动奖章 ,或五一巾帼标兵等称号。
(三) 获得较大价值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专利授权 1 项。
(四) 市(厅) 级以上本专业立项科研项目(课题) 的主要完成人 ,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 主持完成机构省(部) 级以上本专业项目建设 1项 ,且已通过审批。
(六) 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2 项 ,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写并发布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八) 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著作、 译著 1 部(本人撰写3 万字以上) ,并已出版。
(九) 在有正式期刊号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 1 篇。
(十) 在国家级专业论坛(会议) 上宣读或公开交流专业论文 1 篇。
(十一) 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个案分析、 专项论证、技术方案等研究报告 2 篇 ,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相应规定的材料 ,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 实行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等作出承诺 ,并自愿接受因失信行为带来的各项处罚。对通过弄虚作假、 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 ,一经查实 , 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 ,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 ,记录期为 3 年 ,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 专业能力要求、 业绩成果要求等条件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 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附 录
一、 申报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初定)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 一式 3 份。
2.填写“江苏省 XXX 级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初定) 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 3 份。
3.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4.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
5.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证书; 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 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 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 中级工班、 高级工班、 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职称证书、 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称资格证书 ,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6.对照“专业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相应栏目内。
7.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 份 ,业绩成果证书、 论文、 论著等 , 以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等) 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 ,须经单位核实、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并注明核实的时间 ,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并按顺序拟好目录和对应的页码装订成册。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 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精通:精准理解、 应用娴熟。
2. 掌握: 充分理解 ,较好地应用。
3. 熟悉: 明白其意 ,并能应用。
4. 了解: 知其大意。
5. 奖项: 为了表彰某个领域中有特殊表现的人或事而设立的项目 ,本条件中的奖项包括但不限于: 科学技术奖、养老护理技能竞赛奖项、技术能手、 五一劳动奖章、 五一巾帼标兵等 , 以发文部门制作的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 专利: 第一发明人指原创发明人。 专利的类型、 专利的转化应用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均由评审委员会认定。
7. 科研 (项目) : 包括国家、 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课题或项目。
8. 主持: 负责掌握或处理主持日常工作 ,统领全局、推动全局发展。
9. 参与: 指在项目组内 ,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 ,参
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 ,排序不限。
10 .项目负责人: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可或任命的 ,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人员 ,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11. 主要完成(参加) 人: 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 ,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12 .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 ,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 (或本地区平均水平) 的人均上缴利税的 20%以上。
13 .社会效益:指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 是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养老相关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4.现行国家(省、市)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15 .著作: 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 公开出版发行、 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 10万字以上。 手册类、 论文汇编、 普通工具书等不在此列。
16 .译著:把某种外语或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的作品翻译成汉语作品的著作。
17.主要作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 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18. 期刊: 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 , 并取得 ISSN (国际标准刊号) 和(或) CN (国内统一刊号) 刊号。
19 .论文(论著)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20 .研究报告:是指针对本专业复杂、 疑难的问题 ,进行详细深入分析研究的文字材料。报告全文不少于 3000 字。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 年限、 数量 (目) 、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 年限、 数量 (目) 、等级。“年”均为周年。 冠有“以上”和“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数量。
2. 资历计算方法: 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3. 本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 ,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后续学历获得者 ,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4 .本条件所提获得的奖项、 专利、 软件著作权等业绩,均以个人证书及官方网站查询核验证明。
四、对著作(译著) 、论文(论著) 要求的说明
1. 基本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 论文、各类学术报告等复印件。论文发表时间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撰写。
2. 专业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 ,且与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从事的工作岗位及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 著作 (译著) 、论文 (论著) 等学术成果 ,其学术
水平或应用价值均由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定。
4. 研究报告: 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 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一般经行业部门或行业专家认可或使用 ,其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由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
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7月27日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