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1999〕25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委党校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党校教授资格条件、广东省党校副教授资格条件、广东省党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党校讲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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