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司发〔2025〕56号
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5〕560号)要求,现就开展2025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5年度全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各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律师业务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近二年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学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1.申报二级律师,任三级律师满5年(即2020年底前聘任三级律师)。具备博士学位申报二级律师,任三级律师满2年(即2023年底前聘任三级律师)。
2.申报一级律师,任二级律师满5年(即2020年底前聘任二级律师)。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以工资调整审批表中的聘任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以聘任文件为准。
(四)工作能力条件
1. 二级律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备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有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具有研究、分析处理律师事务中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3)能经常性地对律师工作进行理论研究,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论著、案例。
(4)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
2. 一级律师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并掌握同本职工作有关的其他学科知识。
(2)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全面指导律师业务工作的能力,工作成绩卓著。
(3)能对律师工作有较深入的理论研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论著、案例。
(4)具有指导二级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
(五)工作业绩条件
1. 任现职期间独立承办过的复杂疑难业务
(1)申报二级律师不少于5件。
(2)申报一级律师不少于8件。
重大、疑难、复杂业务范围见《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晋司办〔2010〕125号)。
2. 任现职期间独立承办的律师业务
(1)申报二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或非诉讼案件等数量不少于50件。
(2)申报一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或非诉讼案件等数量不少于60件。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撰写并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著作、论文、案例。
1. 申报二级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核心期刊论文1篇。
(2)论文或案例共计3篇。
(3)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同时提交1篇论文或案例。
(4)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被采纳并对案件作出重大改判,为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或实现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完成上述情形之一1件以上(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同时提交2篇论文或案例。
(5)担任大型企业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独立撰写的法律意见书、立法建议稿、决策咨询报告等,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纳1项,转化为政策性文件(须提供采纳证明或发布文本),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提交2篇论文或案例。
(6)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法律服务业务1项以上,为国家或企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须提供项目单位证明),同时提交2篇论文或案例。
2. 申报一级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核心期刊论文2篇。
(2)论文或案例共计4篇,其中国家级论文或国家级案例至少1篇。
(3)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同时提交1篇国家级论文或国家级案例。
(4)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被采纳并对案件作出重大改判,为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或实现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完成上述情形之一1件以上(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同时提交3篇论文或案例,其中国家级论文或国家级案例至少1篇。
(5)担任大型企业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独立或主持撰写的法律意见书、立法建议稿、决策咨询报告等,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纳1项,转化为政策性文件(须提供采纳证明或发布文本),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提交3篇论文或案例,其中国家级论文或国家级案例至少1篇。
(6)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法律服务业务1项以上,为国家或企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须提供项目单位证明),同时提交3篇论文或案例,其中国家级论文或国家级案例至少1篇。
论文须是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以合作排名第一,在有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国家级论文是指在国家级专业学会、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或科研院所主办的学报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等收录的法学专业期刊。著作须是任现职期间,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电子期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
案例须是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评选发布的优秀案例、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提交时须附官方证明及本人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分析说明。国家级案例是指由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评选并公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或优秀案例。论文和案例均可作为答辩材料。
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网站上的检索页。提交的著作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署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以上检索页均须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者,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其中博士不少于2次),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等次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等次,且近三年内须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申报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应不少于40学时。
(九)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达规定学历或不满任现职年限,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但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重破格。
破任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规定任职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相应专业工龄要求:大专学历,破格晋升二级律师,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破格晋升一级律师,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中专学历,破格晋升二级律师,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破格晋升一级律师,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
破格申报者,除学历或任职年限外,须符合正常晋升的其他所有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获省(部)级本专业学术研究成果奖至少1项,或因工作突出,受到1次以上省(部)级表彰奖励。
2. 独立承办过复杂疑难法律服务事项,申报二级律师8件以上,申报一级律师10件以上;或主持承担过省(部)级重大课题两个或两项业务项目的研究和攻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 在拓展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创新业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其经验成果在全省范围进行推广,取得一定社会效果。
4. 同时符合“(六)学术技术条件”的两项条件(论文无需叠加)。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评审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事业体制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申报人员,须由本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同级人社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评委会。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律师事务所申报人员,须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评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内部网站对评审条件和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鉴定意见进行“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齐全,公示程序不符合规定,公示有异议或投诉举报期间未及时调查核实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接收,对已审核和评审通过的申报人员,一经核实,未严格履行公示程序的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提交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公示原件及公示现场图片(公示张贴地点的照片截图或者公示在其单位公开网站上的网页截图)。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个人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申报人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收审报送工作。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收审材料,并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材料受理时间为12月8日-12月12日。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等,请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https://sft.shanxi.gov.cn)进行下载和查询。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报送地点:山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212室)。
联系人:黄恩浩
联系电话:0351-3802332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2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2024年版)(1).doc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1月19日
《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
《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5〕560号)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