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23〕1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司法厅

鄂人社职管〔2023〕1 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司法局:

现将《湖北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司法厅
2023 年 2 月 15 日

湖北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公证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公证专业人员队伍,促进公证员专业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59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 号)和《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公证员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三条  公证员职称通过水平能力测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四条  在湖北省从事公证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公证员职称,适用本条件。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热爱公证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具备申报条件所需执业年限,且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破格申报上一个职称等级或级别的人员,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等次均为优秀。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公证执业证书。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公证员资格证书,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任现职期间,被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证协会给予处罚或惩戒的公证人员,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四级公证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 1 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 年。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公证执业满 1 年及以上,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 二 )申报三级公证员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 年。

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公证执业满3 年及以上,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 三 )申报二级公证员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 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 5 年。

( 四 )申报一级公证员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 5 年。

第七条  专业理论能力

(一)申报四级公证员职称

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办理普通公证业务的能力。

( 二 )申报三级公证员职称

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能够参与法律或公证专业学术活动,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 三 )申报二级公证员职称

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了解国内外法学研究动态,在法学和公证专业领域,出版或发表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 四 )申报一级公证员职称

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掌握公证行业发展的规律,引导公证理论研究方向,出版或发表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专业实践与创新能力

(一)申报四级公证员职称

比较熟悉公证业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 二 )申报三级公证员职称

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 三 )申报二级公证员职称

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 四 )申报一级公证员职称

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九条  工作业绩条件

(一)申报四级公证员职称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 项:

1.年承办公证业务 50 件以上;

2.完成有关重要公证业务分析总结报告 5 篇以上。

( 二 )申报三级公证员职称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 1—3 项的2 项和 4—5 项的 1 项: 1.年办理公证在 100 件以上;

2.能承办较为复杂和疑难的公证事项;

3.具备一定业务创新、业务拓展能力;

4.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 2 篇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法律专业论文;

5.独立撰写、主编、参编并正式出版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与法律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 1 部。

( 三 )申报二级公证员职称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 1—4 项的2 项和 5—7 项的 1 项: 1.年办理公证在 200 件以上;

2.每年办理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公证 1 至 2 件,并能承担在本地举办的大型活动的现场监督公证、较大影响案件的证据保全公证和复杂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3.在公证理论研究、典型案件公证理论以及公证实务方面有突出成果;

4.业务创新、业务拓展能力突出,从事对本地公证业务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工作至少 1 件,社会效果与经济效益良好;

5.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3 篇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法律专业论文;

6.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发表 1 篇以上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法律专业论文;

7.独立撰写、主编并正式出版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1 部。

( 四 )申报一级公证员职称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 1—4 项的2 项和 5—7 项的 1 项: 1.年办理公证 100 件以上,公证案卷材料质量评价优良;

2.每年办理本地有重大影响的公证2 至 3 件,并能承担在本地举办的大型活动的现场监督公证、重大影响案件的证据保全公证, 以及赋予疑难复杂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3.在公证理论研究、典型案件公证理论及实践方面有突出成果;

4.业务创新、业务拓展能力突出,从事对本地公证业务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工作至少2 件,社会效果与经济效益突出;

5.独著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4 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法律专业论文;

6.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发表 2 篇以上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法律专业论文;

7.独立撰写、主编并正式出版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1 部。

第十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成果特殊、具有显著业绩的公证专业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公证员职称。

(一)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2 项中的任一项,3 、4 项中任一项:

1.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 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2.正式出版本人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 1 部;

3.处理有重大影响的公证疑难问题,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关键性、决策性法律意见,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国内同行业专家的认同;

4.为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业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2 中项的任一项,3 、4 项中任一项:

1.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2.正式出版本人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 1 部;

3.能够处理有重大影响的公证疑难问题,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性法律意见,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为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三)破格申报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2 项中的任一项,3 、4 项中任一项:

1.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 1 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2.独立撰写、主编或参编并正式出版与公证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1 部;

3.能够处理具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事务,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的法律意见,解决了关键性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成绩明显,表现突出,受到上一级政府和部门表彰。

(四)四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计算截至申报年度 12 月 31 日。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日期。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包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由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第十四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核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并从次年起3 年内不得再申报公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三)伪造、变造学历、资历等证件、证明,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或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结果相衔接;

(五)有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公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36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5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