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25〕1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鄂人社职管〔2025〕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5 年 6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湖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转移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促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人社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职称属于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机构等用人单位中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热爱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事业,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有献身于科学事业的精神;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聘期考核合格,且近 5 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 5 年内年度考核一次以上优秀;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合格,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聘任副研究员岗位满5 年。

( 二)副研究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聘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2 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聘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 5 年。

( 三)助理研究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现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聘任研究实习员岗位满2 年;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聘任研究实习员岗位满4 年。

( 四)研究实习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职称: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现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满 1 年,经考核合格。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研究员

1.专业理论水平。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和坚实的理论功底,工作经验积累深厚,对技术转移转化的研究有较深的造诣,能对工作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系统专业理论分析,取得具有重要价值的成果,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具有指导和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是本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专业知识应用。具有很高的研究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根据国家或我省或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科技创新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关键难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侧重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具备很强的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颁布实施。

3.研究成果要求。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5 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3 篇,且核心期刊不少于 1 篇);或在 SCI ,EI 或 S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需附检索报告);或在正式专业国际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需附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发表论文与学术交流论文可合并计算,其中发表论文不得少于 2 篇(第一作者);

(2)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 1 部以上(8 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2 部以上(本人撰写 8 万字以上);

(3)主持过 3 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研究(调研)报告、工作改革方案、重大专业活动策划执行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至少 2项被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采纳认可(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应用服务能力。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国家科技奖的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一等奖的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二等奖的前 3 名;或 2 项省部级科技奖(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三等奖的前 2 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表彰;

(2)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政府)重大(重点)科技项目 1 项以上;

(3)作为第一编制人编写 1 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2 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

(4)科技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 5 年累计达到1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果初次转化 5 件以上且累计交易额 1000 万元以上;或在湖北就地转化交易额 500 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5)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将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或攻克制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转化落地,使得新技术、新工艺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5 年累计达到1000 万元以上(需提供单位财务证明、技术合同等相关材料);

(6)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 25 项或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 1000 万元;或在湖北就地转化技术交易额 5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 二)副研究员

1.专业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坚实的理论功底,工作积累较丰富,对技术转移转化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对本专业发展能够提出发表见解,在专业理论方面取得有一定价值的成果,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是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的学术和技术骨干。

2.专业知识应用。具有较强的研究水平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根据国家或我省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研究,熟悉和精通本专业领域的业务规范、工作标准,能正确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中的重大、关键性难题,取得较高社会经济效益。侧重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具备较强的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上,提出有一定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颁布实施。

3.研究成果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公开发行的行业内公认的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 2 篇);

(2)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 1 部以上(5 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2 部以上(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3)主持或参与(排名前 3)过 2 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研究(调研)报告、工作改革方案、重大专业活动策划执行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至少 1 项被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采纳认可(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应用服务能力。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省部级科技奖(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二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或 2 项省部级科技奖(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三等奖的获得者;或个人获得省部级表彰;

(2)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政府)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主持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政府)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 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参与起草、修订 1 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作为第一编制人编写 1 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

(4)科技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 5 年累计达到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果初次转化5 件以上且交易额 500万元以上;或在湖北就地转化交易额300 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5)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将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或攻克制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转化落地,使得新技术、新工艺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5 年累计达到500 万元以上(需提供单位财务证明、技术合同等相关材料);

(6)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 15 项或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 500 万元;或在湖北就地转化技术交易额 3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 三)助理研究员

1.专业理论水平。具有本专业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理论基础,系统掌握技术转移转化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2.专业知识应用。具备独立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及实践工作的能力,准确理解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正确解决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成绩明显。侧重能够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或科技服务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研究成果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 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 1 篇);或在市州级以上正式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篇以上(需附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

(2)参与过 1 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研究(调研)报告、工作改革方案、重大专业活动策划执行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撰写工作,得到报告负责人的较高评价,且报告(规划、方案)获得本单位以上层面采纳认可(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应用服务能力。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参与过有一定影响力的技术转移项目,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科研团队负责人给予较高评价;或参与课题取得的科研成果,经推广应用,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参与起草、修订与本专业有关(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撰写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

( 四)研究实习员

1.专业理论水平。具有本专业的专业水平和理论基础,基本掌握技术转移转化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专业知识应用。 了解技术转移转化的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初步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在高、中级职称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课题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3.应用服务能力。 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能对技术需求、科技成果、企业需求进行分析处理,参与过相关项目、工作方案、规章制度或调查报告的有关工作。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转移转化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相关从业培训。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2 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逐级破格申报相应职称。原则上资历不作破格。中初级不实行破格。

( 一)研究员

破格申报研究员职称者,必须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过 2 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政府)重大(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造性地解决了同行公认的关键技术难题,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第一编制人编写2 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3 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

(3)科技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 5 年累计达2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果初次转化5 件以上且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或在湖北就地转化交易额 1000 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4)将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或攻克制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转化落地,使得新技术、新工艺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 5 年累计达到 1500 万元以上(需提供单位财务证明等相关材料);

(5)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35 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2000 万元;或在湖北就地转化技术交易额 10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 二)副研究员

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职称者,必须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政府)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主持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政府)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 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参与起草、修订2 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作为第一编制人编写2 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地方(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

(3)科技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 5 年累计达1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果初次转化5 件以上且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或在湖北就地转化交易额 600 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4)将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或攻克制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转化落地,使得新技术、新工艺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 5 年累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需提供单位财务证明等相关材料);

(5)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20 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 1000 万元;或在湖北就地转化技术交易额 6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时间和聘任时间按实足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 31 日。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述能力业绩条件,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如下:

( 一)论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书号(ISSN)的本行业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正文不少于3000 字)。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主要包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来源期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不作为评审依据;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及无 ISBN统一书号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也不作为评审依据。

( 二)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普通工具书等不在此列。

( 三)主持:指负责专著、译著、项目、课题、报告、方案、规划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排名(排序)在第 1 位。

( 四)湖北就地转化:指技术成果由湖北省内企事业等创新主体承接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五)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 六)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 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第十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一条  评审取得的职称,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职称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已经取得职称的,经查实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职称资格:

(一)在申报评审期间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处罚(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二)存在伪造证书、学术、业绩、学历、资历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 以本条件为准。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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