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湘职改办〔2018 〕8 号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湘职改办〔2018 〕8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8 年 8 月 1  日

湖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6 〕 7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 〕33号)精神,促进档案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档案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包括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退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馆员;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恪守科研诚信,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以上。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研究馆员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可申报研究馆员职称。

二、副研究馆员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 二)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

( 三)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长期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县以下(含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 年以上。

三、馆员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馆员职称:

( 一)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 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4 年以上;

( 三)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3 年以上;

( 四)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研究馆员要求

( 一)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 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 二)对其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 ,对档案学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和独到的见解,在档案界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

( 三)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

二、副研究馆员要求

( 一)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 学科)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 二)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能够正确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为重要业务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

( 三 )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所从事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三、馆员要求

( 一)掌握档案工作的基础理论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一定的研究, 了解档案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

( 二)有处理和解决档案专业工作中疑难问题的水平和能力,能承担和主持档案专业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

( 三 )熟悉档案工作标准,掌握档案工作的技能。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能力)要求

一、研究馆员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业务活动、业务建设,成绩显著;

( 二)具有丰富的档案专业课题研究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业务建设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 三)具有指导并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研究成果及相关业务方案的能力,并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 4 期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本单位档案业务活动、业务建设,成绩突出;

( 二)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专业规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 三)具有档案管理、编研、保护技术、档案宣传、档案教育等某一方面的丰富工作经验及专长,能独立承担档案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 四)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档案专业领域较复

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档案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所采用;

(五)具有编审地区或行业档案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 2 期以上。

三、馆员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 )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的岗位工作;

( 二)熟悉馆( 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较好地编制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

( 三)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 四)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或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能力;

( 五)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研究馆员要求

( 一)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要参与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

奖、三等奖(个人排名分别为前四名、前三名、前二名),或地厅级档案专业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分别为前三名、前二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承担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重点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并取得科研成果;

3 .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

4 .所在单位档案工作业务评估与考核取得优秀等级,本人是经所在单位认定的主要贡献者;

5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 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本单位认可;

6 .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贡献,是全省档案专业的学术(技术) 带头人。

( 二)论文著作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出版学术著作一部以上(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2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6  篇以上( 第一作者,下同),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不少于 2 篇;

3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8 篇以上;

4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6  篇以上,并在全国或者省际档案学术研讨会上交流宣读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要求

( 一)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研究,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地厅级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所在单位档案工作业务评估与考核取得良好等级,本人是经所在单位认定的主要贡献者;

3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 新设备、新产品)或编研档案史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其成果经本单位认可;

4 .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地厅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

5 .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果显著,为本地区本行业档案专业学术(技术) 带头人。

( 二)论文著作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

2 .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 1篇;

3 .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4 篇以上;

4 .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并在全国档案学术会议入选优秀论文、省级档案学术会议交流宣读学术论文或被评选为二等奖以上论文 2 篇以上( 附会议发言证明或获奖证书)。

三、馆员要求

( 一)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档案科研项目或信息开发利用课题 1 项以上;

2 .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省以上档案学会奖励;

3 .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

4 .所在单位档案工作业务评估与考核取得合格等级,本人是经所在单位认定的主要贡献者;

5 .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 的档案工作制度、 技术规范、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 3 项以上;

6 .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 10 万字以上;独立或为主完成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 3 种以上的编写。

( 二)论文著作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完成档案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撰写 1 万字以上);

2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第一作者,下同);

3 .在全国档案学术会议入选优秀论文、省级档案学术会议交流宣读学术论文或被评选为二等奖以上论文 1 篇以上( 附会议发言证明或获奖证书)。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为权重项一般为 3% ,设置为加分项一般为总分值的 3%。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 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为权重项为 3% ,设置为加分项为总分值的 3%。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

突出且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破学历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大专学历,破学历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中专学历;大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中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初中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资历申报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分别具有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 3 年以上。同时,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并须有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 “优秀”(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档案系列馆员职务 1 年以上,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 “合格”及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一、研究馆员要求

任现职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科技、社会成果奖,或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社会成果奖的前三名。

二、副研究馆员要求

( 一)破年限申报副研究馆员

1 .具备规定学历,担任档案系列馆员职务 3 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任现职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全省或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技、社会成果奖的前三名。

2 .专业成果显著 ,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省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或其主持完成 1 项或参加完成 2 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 二)破学历申报副研究馆员

从事档案专业工作 20 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担任档案系列馆员职务 5 年以上,并具备上述破年限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的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三、馆员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馆员职称:

1 .任现职期间,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技、社会成果奖,或者获地厅级二等奖以上科技、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前三名。

2 .从事档案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 8 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著作,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档案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刊物,

是指由省级以上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公开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 )的刊物。

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 2 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首次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四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 “ 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两年以上含两年。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 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 12 月 31  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0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