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湘职改办〔2018〕26号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湘职改办〔2018〕2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9日

湖南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 7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 33 号)精神,促进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体育训练竞赛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包括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退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一级教练。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科研诚信,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以上。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国家级教练要求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国家级教练员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高级教练要求

(一)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二)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四)具有大专学历,担任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 7 年以上。

三、一级教练要求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 4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体育训练竞赛教学工作 2 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国家级教练要求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国家级教练员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高级教练要求

担任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以上。

三、一级教练要求

担任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报告 2 篇以上。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国家级教练要求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国家级教练员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高级教练要求

具有坚实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项目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或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对国内外重大比赛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能解决训练教学和比赛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教练员完成训练教学和比赛任务。

三、一级教练要求

具有较强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项目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或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一定的研究,对国内外重大比赛有一定的指导能力,能够指导初级教练员完成训练教学和比赛任务。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国家级教练员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业余训练国家级教练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国家级教练员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高级教练要求

(一)优秀运动队高级教练

直接训练 2 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 2 年以上输送后 4 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l.奥运会前 8 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 3 名。

3.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

4.亚运会或全运会前 3 名并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5.亚运会或全运会第 4 至第 8 名并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2 次冠军。

6.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3 次冠军。

7.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或全国青年运动会各项目最高年龄组 5 次冠军。

8.集体项目全运会前 6 名或有 3 人参加亚运会并取得前 6名。

9.集体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2次前 6 名。

10.集体项目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或全国青年运动会各项目最高年龄组 2 次前 3 名。

(二)业余训练高级教练

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 6 名或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 4 名并向省体校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 8 名(不含已进队运动员),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8 年内,获得评审优秀运动队高级教练所需成绩之一。

2.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获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或全国青年运动会各项目最高年龄组 2 次冠军,集体项目 2次前 3 名。

3.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有 2 人获健将称号,或有 2 人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4.直接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获省运会 2 次冠军,集体项目获前 3 名。

5.直接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省青少年锦标赛 6 次冠军,集体项目 3 次前 3 名。

三、一级教练要求

(一)优秀运动队一级教练

1.直接训练 2 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亚运会参赛资格,或全国

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 3 名,集体项目前 8 名。

2.培训 2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4 年内,获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前 3 名,集体项目获前 6 名。

(二)业余训练一级教练

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 2 名或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 1 名并向省体校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 4 名(不含已进队运动员),同时取得下列成绩:

直接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2 人获一级运动员称号或 1次省运会冠军。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为权重项一般分别为 3%,设置为加分项一般分别为总分值的 3%。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为权重项为 3%,设置为加分

项为总分值的 3%。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破学历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大专学历;大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中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破资历申报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分别具有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 3 年以上;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 3 年以上。同时,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并须有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破格申报高级教练,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一、国家级教练要求

(一)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国家级教练员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业余训练国家级教练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国家级教练员

职称评审要求为准。

二、高级教练要求

(一)优秀运动队高级教练

直接训练 2 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 2 年以上输送后 4 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 3 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冠军。

3.亚运会或全运会 2 人次冠军。

4.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5 人次冠军。

(二)业余训练高级教练

1.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6 年内取得奥运会前 3 名;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冠军;或亚运会或全运会 2 人次冠军;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5 人次冠军。

2.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 15 名以上。

三、一级教练要求

(一)优秀运动队一级教练

直接训练 2 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 2 年以上输送后 4 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世界锦标(杯)赛获参赛资格。

2.全运会、亚运会获前 3 名。

(二)业余训练一级教练

1.培训 1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6 年内取得奥运会、世界锦标(杯)赛获参赛资格;或全运会、亚运会获前 3 名。

2.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训练 1 年以上的运动员 6 名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公开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 的刊物。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两年以上含两年。

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 2 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首次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四条  部队转业(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五条  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比赛成绩特别突出的优秀运动员,从事教练员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经审核,可按以下条件申报:

1.曾获得奥运会冠军,可申报高级教练职称。

2.曾获得奥运会二、三名或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比赛冠军,可申报一级教练职称。

第十六条  其他

1.《办法》中的有效业绩指担任教练员以来的累计成绩,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 8 月 30 日。

2.《办法》中比赛均指国际奥委会或体育总局或省(区、市)体育局认定的赛事。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项目以奥运会所设小项为基准;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项目以亚运会所设小项为基准;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指全国运动会(暂不包含群众、青少年比赛项目)、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全国联赛,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项目以全国运动会(暂不包含群众、青少年比赛项目)所设小项为基准;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指青运会、青年锦标赛、冠军赛的最高年龄组比赛。

3.教练员的论文,须为第一作者。

4.集体项目指集体球类项目;关于团体和集体项目,多人次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业绩计算。

5.业余训练教练员跨项输送运动员在不同奥运项目取得的成绩可累加。

6.业余训练教练员可按照优秀运动队教练员标准条件申报和审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政府网站原文URL]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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