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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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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


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正高级为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为高级工程师,中级为工程师,初级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自然资源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应当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它方式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对其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

第四条 申报人一般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高层次人才等评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每年度只能参加一次职称评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罚对象的,在惩罚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自然资源工程专业范围

(一)国土空间规划工程类: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地理及海洋规划、市政管理、防灾减灾、城市设计、气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国土空间规划信息技术等专业。

(二)土地工程类:国土调查与监测、土地评价与评估、土地利用与保护、不动产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储备、土地征收、土地开发与经营、土地经济、土地信息技术等专业。

(三)林业工程类:森林培育、森林保护、林木遗传育种、林业调查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景观绿化、林产工业、林业勘察设计、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

(四)地质勘查工程类: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海洋地质、地质实验测试、探矿工程、地质机械仪器、地质勘查信息技术等专业。

(五)测绘工程类: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专业。

(六)海洋工程类:渔业水域资源环境调查与评价,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遗传育种、水域滩涂生态渔业利用、水产增养殖与捕捞、水产病害防治、水生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产品储藏与加工、渔业船舶设计与维修制造、渔港设计与建设、渔船检验、渔业机械、海洋预报与减灾、海域与海岛监视监测、海洋及海岸工程、海洋调查与海洋经济、渔业环保、休闲渔业、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海洋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自然资源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自然资源工程类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自然资源工程类工程师职称后, 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技术员职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八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取得自然资源工程相应类别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主要发明人(前3位)获得具有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6位)承担的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须有相关机构评价意见),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承担制定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2项以上(前6位);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或技术骨干编制本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项以上(前6位)。

(5)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须具有奖励证书);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主要完成人(须具有奖励证书);市(厅、局)级科技奖一等奖(前6位)1项或二等奖(前6位)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6)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或者主持(组织)编写本专业通用教材;或者在中文核心期刊、CN或ISSN期刊上发表至少2篇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或通讯作者)的高水平本专业技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4.取得自然资源工程相应类别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获得2项以上国家专利(前3位),其中至少1项为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9位)承担的省(部)级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须有相关机构评价意见),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承担制定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1项以上(前9位);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或技术骨干编制本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2项以上(前9位)。

(5)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级以上1项主要完成人(须具有奖励证书);市(厅、局)级科技二等奖(前6位)1项以上或三等奖(前6位)2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6)获得设区的市政府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

(7)公开出版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或者主持(组织)编写本专业通用教材;或者在中文核心期刊、CN或ISSN期刊上发表2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或通讯作者)的本专业技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取得自然资源工程相应类别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1项条件: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省级以上较高水平。

(2)获得1项以上国家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参与完成本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写。

(5)获市(厅、局)级科技三等奖以上1项主要完成人。

(6)获得设区的市政府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

(7)在中文核心期刊、CN或ISS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技术论文至少1篇。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五)申报技术员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导工作的能力,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2.能够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在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年度考核为优秀。根据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层次不同须同时具备下列有关条件。

第十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具备下列1、3或2、3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高级工程师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1.承担国家级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其成果具有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须有相关机构评价意见);或者经同行专家评议,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须具有奖励证书);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6位);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两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在国内外权威性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SCI检索论文1篇以上或EI检索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或通讯作者);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独立或作为主编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2部以上专著(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80000字)。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具备下列1、3或2、3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工程师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其中获得设区的市政府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1.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须有相关机构评价意见);或者经同行专家评议,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须具有奖励证书);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3.在国内外权威性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或通讯作者);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1部以上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0000字);或者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前3位);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6位),参与国家级标准的编写。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以下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职称评审通过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职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一)自然资源工程师:获得与申报职称相应专业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并获得与申报职称相应专业的硕士学位,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含见习试用期)或试用期满。

(二)自然资源助理工程师:研究生毕业并获得与申报职称相应专业的硕士学位;本科毕业并获得与申报职称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含见习试用期)或试用期满;或获得与申报职称相应专业的专科学历后,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含见习试用期)或试用期满。

(三)自然资源技术员:获得与申报职称相应专业的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从事自然资源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含见习试用期)或试用期满。

第十五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六条  改系列(专业)、复合型人才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经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

(三)“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四)“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五)“省(部)级”“市(厅、局)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六)本标准条件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市(厅、局)级表彰指:设区的市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

省级以上表彰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1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91日。原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备注:以上信息来源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如需转载请标注原始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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